吴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畅通危险废物处置渠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部分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存在处理处置渠道不畅的问题。您所提关于进一步畅通危险废物处置渠道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政策法规
我部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增加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内容。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体系
我部起草并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推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今年2月,我部落实《改革方案》关于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等有关要求,统筹兼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题。截至今年6月,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例如浙江省已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94个,实现全省县级行政区全覆盖。
三、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集危废、医废等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同时明确了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重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部门指导推动各地根据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逐步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截至2021年底,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超1.6亿吨/年,较2012年末增长了4倍。
四、优化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便捷化,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2021年,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及时限,推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线上商请、函复等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压缩转移审批周期,大幅提升审批效能;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要求,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程序,推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试点、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等合作机制。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政策。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指导推动各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指导各地落实《改革方案》,按照试点要求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最后一公里”难题。三是持续为危险废物转移提供便利。指导督促各地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推动各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要求,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的电子化,推动信息对接共享,为危险废物转移提供便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