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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95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9-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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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正向激励机制建设加快农业制剂有害溶剂污染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办理,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药登记管理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推动农药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一是对农药有效成分与助剂同时开展评价。对申请登记的农药,应提交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和环境影响等登记试验资料,对产品(包括有效成分和助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同时,加强对产品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二是对限制性组分进行重点评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产品中的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限制性组分需要提交相应的识别、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资料,把控产品质量。三是加强已登记产品助剂管理。已登记产品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应申请农药登记变更,提交相应的数据和资料,再次予以评价。
  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发展高效低风险新型化学农药,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助剂的加工使用,禁止壬基酚用于农药助剂。
  二、关于绿色农药制剂研发
  研发应用绿色农药制剂是降低农药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十三五”期间,科技部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实施了“化学农药对靶高效传递与沉积机制及调控”“化学农药协同增效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高效低风险小分子农药和制剂研发与示范”等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研发了针对不同靶标作物和施药场景的农药组合、剂型配方、功能助剂、施药技术与防效协同增效技术及产品,建立了新型环保农药制剂田间配套综合应用技术体系并推广应用。
  “十四五”期间,科技部将继续加强绿色农药制剂研发。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重金属污染防控和绿色投入品研发”重点专项,部署绿色农药靶标发现、分子设计与方法学创新与应用任务。同时,在该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置了“农药靶向传输释放调控与协同控害技术创新与应用”项目,创制场景导向的靶向增效绿色功能新助剂和农药定向传输与调控释放新产品、新技术,建立适用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全生育期多要素协同增效的病虫害防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模式。
  三、关于环境污染防治
  我部积极推动农药制剂有害溶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污染防治中,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鼓励企业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优先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推动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优化生产工艺,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二是目前农药工业执行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均包含农药制剂生产中用到的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污染物指标。同时,我部正在制订的《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设置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常用溶剂在内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及综合毒性指标排放限值,严格管控毒性高、环境风险大的水污染物排放,倒逼包括农药制剂生产单位在内的农药生产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有毒有害溶剂的使用。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收政策
  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是促进农药行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之一。201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时对于排放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目前,农药制剂中大量涉及的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有机溶剂已纳入应税污染物范畴,通过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实施,可引导和鼓励农药行业从源头减少有害溶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绿色溶剂的推广应用。
  下一步,结合您所提建议,我部将和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研究制修订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检测方法及农药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二是按照国家重点研发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继续推进绿色农药制剂研发工作,为农业制剂有害溶剂污染治理提供科技解决方案。三是研究通过技术共享、政府采购、税收调节等措施推动绿色溶剂研发和应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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