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国洗涤行业绿色发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为减轻磷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了总磷污染控制要求。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各地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对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做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大磷污染治理力度。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发布了《关于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均在本行政区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江西省制定了《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将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水体汇水范围划作含磷洗涤用品禁售、禁用区域。
二、关于加强洗涤用品产品质量监管
我国高度重视洗涤用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一是健全洗涤用品国家标准体系。发布了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 洗涤用品》,从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品质属性等方面规范了多种洗涤用品的绿色产品评价指标,推动洗涤用品行业绿色化、环保化、高质化发展。开展了《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洗衣粉(含磷型)》《洗衣粉(无磷型)》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其中,《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针对限磷地区,拟规定无磷洗涤剂产品的总五氧化二磷含量≤0.5%,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洗涤用品的无磷化。建立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出台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衣店和洗衣工厂》,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二是开展监督抽查。市场监管总局将洗衣粉等织物洗涤液产品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指导各地实施重点监管。近5年来,累计组织对2378家企业的3054批次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涉及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等洗涤用品,发现并查处280家企业的295批次产品。
三、关于开展宣传教育
2018年,我部会同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引导公民少用包括含磷洗涤剂在内的化学洗涤剂。2021年,会同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围绕《行为规范》开展宣传,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围绕《行为规范》,策划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2021年,组织邀请12位公众人物设计制作宣传视频产品,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及抖音等媒体平台传播和推广;2022年春节期间,组织2021年度生态环境特邀观察员开展诵读活动,宣传推广《行为规范》,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关于推广使用升级替代产品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指导洗涤用品行业持续开展“三品”专项行动,推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基础上,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顺应消费升级新变化,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新需求,创造消费新热点,多渠道增加优质洗涤产品和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让供给侧更加契合需求侧,助力洗涤用品市场消费转型升级。鼓励洗涤用品行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大力开发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安全、适合洗涤用品浓缩、低泡、易漂洗型的环保、安全型表面活性剂和助剂,加快产品升级。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的沟通协调、立足职能,合力推动洗涤用品行业绿色发展。一是推动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发布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从源头控制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二是加快推动《洗衣粉(含磷型)》《洗衣粉(无磷型)》和《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宣贯,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三是严格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洗涤用品质量监管,聚焦产业集聚区、农村市场、电商平台等重点区域,以含磷量等指标为重点,加大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支持有关行业协会通过权威媒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洗涤用品科普宣传,有效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使用优质洗涤产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