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策引导,做好顶层设计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碳排放的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有序发展电炉炼钢等主要任务,积极推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我部已连续多年组织开展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行业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工作,为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做好基础准备工作。我们已经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期研究,研究提出符合全国碳市场要求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在发电行业碳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组织钢铁行业等其他行业做好相关基础工作,逐步扩大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增加市场交易主体,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严格产能约束,优化产业布局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市场需求、资源能源有保障而钢铁产能相对不足的地区承接转移钢铁产能;对于未完成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坚决不允许转入钢铁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决不允许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
我部认真落实国家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方案,2021年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钢铁产量压减和去产能“回头看”工作,推动了一批钢铁产能应退未退、冶炼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及时整改到位。2021年4月,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产能置换要求,提高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比例,在改善钢铁产能集中地区空气质量的同时,达到了优化钢铁产业布局、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转型升级目的。2021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从生态环境源头管控新增钢铁产能,优化钢铁产业布局。
三、关于调整能源结构、提升能源效能
为推动钢铁等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坚决遏制全国“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通过科学确定能效水平、稳妥推进改造升级、加强技术攻关应用等重点任务实施,加快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突出标准引领作用,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科学划定行业能效标杆和基准水平。为各有关方面科学做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提供参考,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1年版)》。
四、关于转化工艺流程,发展循环经济
《指导意见》针对转化炼钢工艺流程和废钢资源高效利用提出了具体任务措施。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企业,生产适应区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协同消纳城市及周边废弃物。积极发展新型电炉装备,加快完善电炉炼钢相关标准体系。推进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电炉钢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新技术新装备应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快推动钢铁行业的低碳转型。
五、关于推进减污降碳、实现协同增效
高质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2019年4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保意识。2019年12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各地超低排放实施工作的督办、帮扶和指导,逐步建立健全超低排放长效监管机制。截至2022年8月底,各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按照时序要求有序开展,全国已有32家企业1.78亿吨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3家企业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219家企业5.03亿吨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钢铁行业环保差异化管理政策。开展钢铁行业重污染天气应对绩效分级,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绩效评价为A级的企业,享受粗钢产量不压减、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采暖季生产调控期自主减排等优惠政策,并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做到无事不扰。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坚决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停限产等措施。通过对钢铁企业实施价格、税收、环保等差异化管理政策,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有力推动和保障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高质量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等政策文件,推进钢铁行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