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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320号(政治法律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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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若干规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部职责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法律,于2021年3月正式施行。我部高度重视法律实施工作,2021年5月,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长江保护法分工方案》,立足部门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正按程序印发实施。组织编制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长江流域19省(区、市)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建成信息共享系统。严格化工项目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查工作中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督促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截至2021年底,长江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80%以上,立行立改解决7000多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指导地方开展“三磷”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清废行动”等,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18至2021年,长江警示片共披露623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22年5月,455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021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国控断面比例为97.1%,同比增加1.2个百分点,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两年达到II类标准。
  《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实施过程中,在配套法规制定、环境监管执法、依法处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长江重要支流尚无具体名单;长江支流是仅包括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还是包括长江所有支流,未予明确;在对涉磷企业污染排放超标的处罚尺度上,《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不一致等,使得一些地方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难以把握,影响执法效能。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机关出台法律释义,支持有关地方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关法条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处罚情形、法律责任等;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对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进行调整,研究制定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及长江重要支流名录等,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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