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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600号(资源环境类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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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土壤污染治理“欠账”多,土壤污染防治本身又有隐蔽性,防治压力较大。您提出的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一系列具体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我们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加强源头防控和风险预防
  一是在摸清底数和加强监测方面,“十三五”期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本摸清了底数。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共同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布设点位8万多个。2018年起,我部部署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三年行动,累计排查涉镉企业1.3万多家,把近2000家污染源纳入整治清单,并且按照计划完成整治任务。在9个省部署开展成因排查试点,深入调查分析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有针对性地整治了一批污染源。近期,我部已选取8个省份优先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试点。
  二是在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上,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从地块清单建立到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等流程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并在三部门间共享,为部门联动监管奠定了信息基础。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11 部委进一步签订《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已初步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还在持续完善更新。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已实现部门共享,支撑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
  三是在加强优质土壤保护方面,自然资源部指导地方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先后印发了省级、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等文件和标准,指导各地在编制规划中,收集水土污染相关资料,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合理规划土地用途;针对水土污染问题区域,明确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维护生态系统,改善生态功能。农业农村部推动全国31个省(区、市)完成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
  四是在资金倾斜方面,2022年,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明确将50%的土壤资金侧重于支持矿渣综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渗等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实践应用,联合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继续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工作的相互衔接,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统筹抓好土壤污染的断源工作,推动土壤环境状况持续改善。
  二、关于推动科学合理开展土壤修复
  一是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方面,我部始终坚持土壤污染防治要突出风险管控理念,对可安全利用土地因时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开展修复治理,力避形式主义和盲目“一刀切”,造成无效投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同时我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陆续修订出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效果评估、背景含量统计等标准。依托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等自主研发的土壤采样钻机、污染场地原位快速检测仪、污染土壤大型淋洗设备等,实现我国场地修复技术装备零的突破。
  二是在受污染耕地方面,农业农村部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制度。出台《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等系列标准规范,确定了以降低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为目标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技术路线及效果评价方法。在梳理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 年版)》,为地方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提供借鉴。我部配合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优先保护未污染或轻微污染耕地,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主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如改种玉米等不易吸收重金属的农作物,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退出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到2020年底,顺利完成《土十条》规定的目标任务,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地域性、长期性等特点,污染一旦发生,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强科学治污,一是依法做好风险管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对重污染地块要严格管控土地用途;二是深入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强化分类管理,有效管控耕地污染风险;三是强化科技支撑,推进在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快速决策、高效阻断、精准治理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攻关。
  三、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我们在工作中以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底线,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等指标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考核中,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四五”规划,同时科学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净土保卫战。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形的责任人认定活动进行了规定,推动落实污染者担责原则。2021年6月,我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配套建立了信用记录系统,通过加强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调动社会力量投入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2020年1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地方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明确基金的定位、运作模式、支持方向及中央财政的支持政策。天津、内蒙古、吉林等11省份已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注资超过50亿元,支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强化法律保障落实,加强公众监督,提高法律实施效力;指导并鼓励有关省份设立并充分利用好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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