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过期药品如果回收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以及危害人体健康。您所提的关于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部高度重视。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等文件,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等作出全面规定,对药品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进而规范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行为,减少药品浪费。国家药监局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过期药品进行收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个大类,其中有害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将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列入名录;同时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收集、运输、贮存生活垃圾中的废药物、药品提出豁免管理要求。
(二)加强废药品规范销毁。我部大力推动各地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有充足的处置能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超1.6亿吨/年,较2012年末增长了4倍。我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印发《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接收、处置废药物、药品,确保无害化处置,防范环境污染。
(三)加强过期药品相关宣传工作。我部、国家药监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开展正确处置过期药品、合理节约使用药品、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宣传工作。例如国家药监局针对家庭产生的过期药品每年组织开展全国用药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合理用药,2021年组织各地开展安全用药科普知识进基层活动、过期药品回收志愿服务活动、医疗机构走访活动,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研究进一步减少药品浪费、规范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的相关举措,研究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医院等相关方的责任。
二是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引导药品生产企业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根据药物使用疗程及临床需求合理确定包装规格,减少浪费。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源头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适宜包装药品,要求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杜绝无适应证开药等行为。
三是加大对过期药品的危害、涉及废药品等生活垃圾分类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过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营造规范回收过期药品的社会氛围,引导做好过期药品回收处置。
四是继续指导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对其产生的过期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收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继续指导各地保障废药品处置能力,指导废药品处理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置废药品,确保无害化处置,防范环境污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