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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72号建议的答复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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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莲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一明确危险废物及化工副产品分类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所言,统一明确划分危险废物与化工副产品分类管理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点对点”转移模式和推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放进程等措施,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促进资源再利用、减轻相关企业经营成本,是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良策,对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部分化工副产物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与此同时,这些化工副产物具有资源价值,妥善利用可以变废为宝。近年来,为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危险废物鉴别
  我国行业门类齐全,产生包括副产品、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副产物种类繁多,且环境危害特性和资源价值迥异。为此,我国构建并不断完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一是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明确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等。二是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提升列入《名录》危险废物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明确符合《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三是制修订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和《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判别规则、鉴别过程技术要求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等。
  二、加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推动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二是完善《名录》豁免管理制度,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并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三是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各地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约为1.7亿吨/年,其中,利用能力比“十二五”末增长了2.1倍。四是开展“无废集团”建设试点,支持在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企业提供便利
  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采取如下便民利企举措。一是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广应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转移联单在线运行、跨省转移线上商请等功能,通过网上办理代替人工办理,实现“信息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推动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堵点。三是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压缩转移审批周期;推动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等区域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试点等合作。四是推动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管理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修订《通则》,进一步完善化工副产物等物质属性判定标准;动态调整《名录》和《清单》;推动相关省份统一环氧高沸物等化工副产物的管理要求。二是推动各地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推动建设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三是探索完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政策,推动指导部分省份探索实施省域间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区域合作。四是推动修订发布《办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发证层级和许可条件等内容。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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