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绍容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的建议”收悉,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推进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您所说,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一、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方面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一是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二是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四是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五是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财政部将按照《意见》有关要求,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支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二、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0.15亿元,比上年增加4.37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关地区可统筹用于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等。
我部配合财政部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2012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每年财政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依据。截至2021年,已连续开展了10年评价,评价县域数量由2012年的452个增加到2020年的810个,涉及全国2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市和江苏省无转移支付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呈“整体较好、稳中向好”态势。2022年初,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优化了“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了评价工作对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培训宣贯,组织做好“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强化监测与评价结果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三、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法制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简称《条例》)。核心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制度,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励生态保护者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条例》吸纳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普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就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义务和职责。目前,《条例》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四、推进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2019年印发实施《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福建、江西、贵州、海南4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安徽省共10个省的50个县(市、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试点地区开展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生态文化旅游和特色种养等项目建设。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和支持地方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做好全国生态保护补偿奠定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