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的讲话指出,“要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你们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筹部署和坚强领导下,就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开展大量工作。
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有效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法律基础与方向引导,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成效。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要求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2016年,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合理,管护能力和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新建30-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20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内容。各地以相关文件为抓手,不断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进程。如浙江省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浙江省发布《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考核指标(试行)》。长江经济带120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中,各自然保护区持续强化本底调查,深入开展科研监测,加强自然保护区人员建设和信息化管理,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二)持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立法进程。自然保护区立法方面,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10月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后,国务院先后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2022年8月,林草局网站公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全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遗传资源立法方面,我部持续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进程,明确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等方面的管理措施。2021年,颁布并施行《生物安全法》,对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原则性规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会同我部等3部门印发《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严控外来物种入侵,构筑生物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三)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不断提升保护和基础能力。“十四五”规划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依托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组织开展横断山南段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长江上游干支流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建立多个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和蝴蝶等类群多样性观测样区并开展长期观测。2021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河北、江苏、云南等多个省份已完成《意见》实施方案,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落实提供重要依据。国务院部署全国“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会同我部、林草局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和能力建设。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部高度赞同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下一步,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为未来十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谋篇布局。
(一)持续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现有国家公园试点基础上,不断创新思路,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顶层设计,整合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生态空间保护体系。
(二)持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着力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推动发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应对不断变化的保护与管理需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扎实的法律保障。
(三)持续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动印发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提升迁地保护设施和水平,增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