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乡村振兴生态基础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是全面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必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我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和宣传引导,协同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剖析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四方面问题,提出了完善治理责任体系、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健全法制体系、加强风险监测等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夯实管理基础。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完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要求,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我部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为抓手,定期商有关部门和各省提供相关工作进展,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估,推动攻坚战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等,推动地方落实主体责任。
2.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农村企业生产排污环境监管。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企业配备治污设施,并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核发排污许可证。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3.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策划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实践活动,推动生态环境志愿者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我部政务新媒体开设了《走进美丽乡村》栏目,推广地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样板。指导各地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度。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畅通村民反映问题渠道,组织开展暗访调研,通过随手拍、舆情监测、举报邮箱、信访、审计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及时转送各地核查整改。
(二)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1.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打造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样板。不断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例如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等。
2.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今年3月,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统计局印发基于行政区域单元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完善了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的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为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重要依据。
3.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效转化路径。指导各地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截至目前,已命名基地136个。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各地在构筑绿水青山、推动转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定点帮扶工作,以点带面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指导编制农村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推进县域人居环境整体提升。选取部分村镇开展生态宜居美丽村镇试点建设,打造乡村生态经济发展示范样板。
(三)健全农业农村法制标准体系。
1.夯实法律法规基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相关综合性法律法规中,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有关要求。2021年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设立生态保护章节,对农村地区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管控、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染治理等作出规定。2022年颁布的《黑土地保护法》,对完善黑土地保护体制机制、保护黑土地优良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陆续就农业农村工作专门立法,如2013年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强化养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激励措施及应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2.出台配套规章制度。近年来,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农用薄膜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部门规章,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政策文件,不断健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发布种植、畜牧、产地环境、资源利用等各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000余项,全面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3.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在《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明确将生态环境执法作为主动公开事项,并指导各省将执法监管内容纳入公开事项,按要求公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更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生态环保职责。
(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控。
1.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我部按照“村庄、县域、省域”三个层面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村庄层面在500个重点监控村庄和2500个一般监控村庄,开展环境空气、土壤、生态状况等监测;县域层面开展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定位观测;省域层面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农村黑臭水体水质、规模化养殖场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监测。
2.构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我部制定《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探索建立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农业农村部重点对16个农业绿色发展观测试验站、4万个耕地土壤环境质量、241个农田氮磷流失、500个农膜残留、280个秸秆国控点开展监测。依托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管理。
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2021年3月,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推动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长江经济带等为重点区域,在全国筛选26个试点,部署开展“调查、监测、负荷评估、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等重点任务。以点带面,推动重点地区识别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治理措施。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领域广、参与部门多,需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构建治理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聚焦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工作,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有关部署,持续完善政策体系,以农村环境整治为抓手,全力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一)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模式。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相关政策措施,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将农村环境整治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实地方责任,提升治理成效。二是加强市场运作。充分利用绿色金融等支持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专业机构整县打包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染治理项目,一体化实施项目融资、建设、投资和运行。三是鼓励村民参与。组织村民通过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发挥村民监督管理作用。项目谋划阶段注重对村民治理意愿和生活习惯调研,确保项目设计合理实用。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体系。一是聚焦农村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指南标准,研究出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绩效评估等工作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政策标准。二是配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完善符合生态化要求的农业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标准体系,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办法,为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担保信贷、权益交易等提供依据,助推乡村打通“两山转化”通道,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是深入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重点提升人口聚集村庄,以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突出重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联合农业农村部围绕水生态环境改善,筛选确定种植、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化肥减量增效,进一步提升治理成效。三是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推动构建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网络。持续开展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推动稳定运行。四是依法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执法,逐步建设统一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夯实监督执法依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