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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95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9-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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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为重点,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您在深入了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分析主要问题和情况,提出加强运维管护、完善技术标准、开展治理示范区建设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支持推进力度。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关于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管护政策保障体系。一是中办、国办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将健全乡村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研究,推动地方以清单方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方式和经费来源等。二是我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评估标准要求,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取得实效。组织各地开展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着力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三是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规范项目入库评审等工作,要求入库项目强化运行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运行维护资金渠道稳定,运维技术能力与选用工艺相匹配,监管机制健全,保障环境治理效果可持续。
  (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和技术标准。一是“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甘肃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亿余元,支持完成4300余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为重点,支持建设了一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有效解决污水直排河道、垃圾随意倾倒等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目前,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2.4%。二是根据地区差异分区分类制定治理目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到2025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左右;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三是指导各地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同时明确资源化利用要求,甘肃省及各地均已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三)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区建设。一是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遴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加快建立典型治理模式和长效机制。指导各地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按照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分类完善治理模式,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二是明确整治重点区域。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有关工作部署,指导各地优先治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十四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重点村庄优先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整治成效。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探索建立适用于平原、山地、丘陵、缺水、高寒和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长效机制。指导西部地区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分区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人口规模集中度、经济发展水平等,筛选确定适合本地区的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对居住集中的区域,选择效果相对较好的污水治理设施技术,进行重点治理;对人口分散的地区,推进就地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动地方落实财政事权,建立省市县各级财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分担投入机制,切实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地规范用好绿色金融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健全设施运行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统筹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资、建设和管护,提升市场化、规模化运营水平。按年度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重点对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等开展核查,推动长效管护机制落地见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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