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新发展理念视域下构建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体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科技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林草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提案中指出的,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共享等方面均有所体现,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一)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体系。我们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相关国家立法工作,始终将加强法治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制定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涵盖内容广泛,既强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物种、遗传资源的保护以及外来入侵物种的严格防控,也强调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外来物种的合理安全引进,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也已列入相关部门立法工作计划。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就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立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我国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也越来越重视生物多样性的综合和系统保护,将“一圈两库”作为一个整体,且注重与现有立法的衔接。例如,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湿地保护法》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确定湿地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目标,将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作为重要目标之一,将生物多样性重要程度作为划分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的重要标准之一。并在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制度中,明确要求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等信息。还关注外来物种入侵对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重点领域名录管理制度。修订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为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奠定基础。每5年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开展长期监测。陆续发布4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制定并及时调整《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明确工作重点。
二、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
(一)将生物多样性损害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现有以及正在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文件或标准中涉及生物多样性损害的相关规定。例如,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发通〔2019〕56号),其中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部分针对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类生态系统,规定了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类别与内容。生态环境部正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等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将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导致的林木资源、古树名木和动物资源损害的价值量化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为开展森林及其生物多样性损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二)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要保护物种栖息地生态破坏定期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伏季休(禁)渔和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管试点,严肃查处危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着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主体专业性。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科研院所专业教育优势,加强生物多样性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作能力。突出理念转变,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监管的行刑衔接,将“治已病”提升到“治未病”的管理理念,有效转化为案件调查和线索经营工作机制。
三、关于生物多样性数据共享不足
生物多样性等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等科学数据相关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推动我国科学数据资源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出台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作为首个国家层面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立法,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数据的流通、共享和应用,强调科学数据要“以用为学”,充分发挥科学数据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科学数据工作确定了行动纲领。科技部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方案(试行)》(国科办基〔2019〕104号),明确数据汇交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二)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支持建设了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包括微生物、生态、林业和草原等生物多样性数据中心,重点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学科领域持续开展重要科学数据资源汇集、管理、开放共享与长期保存。林草局支持构建了林草生态感知系统,并在云南建设了辐射西南地区的林草大数据信息中心,争取将全国林草数据纳入其中,逐步搭建林草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库。生态环境部构建了涵盖2376个县级行政单元、样线总长超过3.4万公里的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物种资源调查及收集信息平台,准确反映野生动植物空间分布状况。
(三)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观测。进一步加强监测观测网络和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全面开展和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充分依托现有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线),构建生态定位站点等监测网络,建立起各类生态系统、物种的监测观测网络。探索人工智能应用,推动生物多样性监测现代化。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有效衔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整合利用各级各类生物物种、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研究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规范预警信息管理与发布。
(四)着力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双多边对话合作,增强伙伴关系认同,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吸纳100多个国家生物多样性相关数据,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我部赞同提案提出的“关于新发展理念视域下构建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体系”的五条建议。下一步,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指导文件要求和民革中央提出的建议,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健全生物多样性法规政策体系。将始终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完善生物多样性法律机制和制度设计与建设,凸显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独立价值。
二是有效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质量。将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主体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共治合力。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科学合理,进一步整合生态类执法权限,明晰权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
三是提升科学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和共享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测观测网络和监测信息云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持续推进全国生物多样性调查,摸清全国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持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衷心感谢民革中央对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希望贵单位继续支持推动生物多样性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