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部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进展。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机构规格、编制管理、人员配备和执法保障等改革事项,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与环保垂改,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履职能力得到切实巩固和提升。
一是执法机构组建基本完成。目前,全国2924个省、市、县级执法机构基本完成组建。从机构性质看,行政机关类和参公类约占52%,事业类约占46%,2%尚未明确机构性质,与改革前相比行政机关类和参公类占比提升了3%。从人员数量看,全国共有执法人员约6.8万人,属于公务员编制约7%,参公编制约33%,事业编制约60%,与改革前比例基本持平。
二是执法职能整合基本到位。落实统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组织起草并配合国办于2020年2月底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整合执法事项248项,从国家层面厘清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定位,进一步强化主责主业。
三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生态环境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等配套文件,从18个方面对完善管理制度提出要求,全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率先在5支综合执法队伍中制定着装规定和制式服装技术规范,并进行了着装列队展示。截至目前,30个省份实现了统一着装,极大提振了执法队伍士气,有力激发了执法人员归属感和自豪感。
四是执法效能有效提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系统谋划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顶层设计。制定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推动全国各地执法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执法方式实现重大调整与优化,全面实施正面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有奖举报、典型案例发布等执法制度与机制。广泛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深化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热点网格、走航监测等“海陆空”“天地人”一体化新技术,执法效能大幅提升。
(二)《目录》落实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后,为更好地落实《目录》,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逐项开展调研分析。向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放调查问卷,全面调研了解各地贯彻《目录》中的难点问题,逐一研究分析。对于原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梳理出近年未实施过的执法事项,从日常执法实践范围、《目录》所列事项依据有所重合、罚则可操作性等方面逐项对适用较少的原因做出分析。对新划转的执法事项,深入研究范围界定、罚则适用等问题。
二是制定部内分工方案。针对各地反映的实际问题及原因分析,组织部内11个相关司局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明确部内分工。对原属于生态环境部门但2018-2019年未实施过的34项事项以及新划转的31项事项,逐项列明落实措施及部门分工,推动《目录》进一步贯彻落实。
三是指导督促地方落实《目录》。针对各地集中反馈的实施难点和培训需求,逐项对照实例讲解,对地方关心的《目录》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等重点问题进行说明。指导和督促各地根据地方立法、“三定”方案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截至目前,除天津、广西、西藏外,其余29个省份均已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公布了省级目录。
二、相关意见建议研究
(一)关于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协同机制的建议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其中,具体整合范围包括国土部门的“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据此要求,将“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列入《目录》,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规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生态环境部门。与此同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也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列入,事项名称为“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地荒漠化、盐渍化”难以作出专业判断,且法律未规定明确的处罚额度,在实施该项执法事项时存在很大困难。同时,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仍不明晰。经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在拟印发的《生态环境部权责清单》中,暂未将该执法事项列入。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协同机制,我部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责任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联动。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甘肃、新疆等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梳理研究职责边界,出台了关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合力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不断完善,夯实相关领域监管基础,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为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
我部2021年印发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部内分工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目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目前,我部已组织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目录》中相关执法事项的影响。经梳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废止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等均对《目录》中相关执法事项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相应的动态调整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中。
(三)关于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六批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国务院部门、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实现第二轮督察全覆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聚焦“国之大者”,重点关注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短板问题,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严肃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例、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纠正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取得“中央肯定、百姓点赞、各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显著成效。
下一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继续重点关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贯彻落实情况,对督察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相关法律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查准查实查透,深挖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充分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此外,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指定执法主体的具体问题,我部认真研究,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如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地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在全国人大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执法检查工作时,我们将商请把执法部门待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列入检查内容,对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指定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推动解决。
(四)关于完善执法授权机制的建议
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成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因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完全同步修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给基层执法造成一定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部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去函,商请研究解决方案。
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经通过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本解决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限问题。部分地方通过出台地方法规的方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仍然保留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表述。
目前,我部正在根据中央改革部署,起草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作为重点进行研究。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与立法机关沟通,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支持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方式,解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