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77号建议的答复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徐恒秋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中央层面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转指导意见”
  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专门部署,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2020年2月,国办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整合执法事项248项,从国家层面厘清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在此基础上,各省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形成了省级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改革中应当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充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截至目前,全国省、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完成组建。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注重加强协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出台《自然资源部移交移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试行)》(自然资发〔2020〕85号),规范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工作,并就有关省份违法违规决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破坏问题、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在矿产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黄河流域一些区域人工挖湖造景问题线索、海洋督察报告涉及的问题线索等,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供了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林草部门的衔接事项。水利部门近年来整合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继续保留“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责,并在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清废行动”中密切协作配合。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2〕54号,简称《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地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督促各地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甘肃、新疆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梳理研究职责边界,出台关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效衔接和协同联动,合力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明确基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资格”
  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成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因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同步修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给基层执法造成一定困扰。针对这一问题,我部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报告,商请研究解决方案。目前,部分地区通过出台地方法规的方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部分地区通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方式,将执法权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加强与立法机关沟通,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推动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支持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方式,解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问题。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人员相应保障措施”
  关于建议提出的“从国家层面出台环境执法人员人身保险制度和工作激励机制”等建议,我部已印发《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立功表彰奖励机制。目前内蒙古、吉林等12个省份已出台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或执法人员激励奖励办法。我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对我部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办案单位和个人,在执法大练兵等活动中予以加分等奖励。安徽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现、查办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被中央层面评为正面典型案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符合条件的推荐评优评先、嘉奖、记功,在激励奖励政策方面形成配套衔接。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按照原监察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规定,我部积极对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为我部执法局工作人员和参加强化监督(包括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监督)的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保险金额为10.88万元,已提交理赔并获赔案件5起,共计理赔金额3.76万元,有效保障了强化监督帮扶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中要求,要依法为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已有23个省份出台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安徽省马鞍山、蚌埠、淮南、阜阳、宿州、淮北等市已为执法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建立健全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积极探索出台执法岗位津贴标准,增强执法人员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关于“为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发放环境执法特岗津贴”等建议,党中央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补贴,对设立“特岗津贴”问题,需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职能部门在研究论证、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提出政策考虑,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关于“尽快明确执法队伍参公管理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性质”等建议,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机构编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并严禁上级对下级的“条条干预”行为。中办、国办《指导意见》也明确,“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执法人员身份、出台执法津贴标准等问题,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后半篇文章。
  感谢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