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重大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加强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点任务,是实现京津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京津冀三地民生福祉的最直接体现。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要求,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体化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顶层设计。京津冀地区“自上而下、共同协作”生态环境保护格局逐步形成。2015年,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编制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冀三省市签署《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按照中央要求,2013年和2016年分别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升级为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生态环境部组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并联合京津冀三省市印发《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推动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一是实现区域性环境保护标准与法规新突破。2017年,三省市联合发布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三省市同步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二是创新区域协同共商机制。三省市相继签署《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通武廊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等重要文件。三是探索构建跨省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京冀两地签订《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津冀两地签订《关于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四是建立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三省市联合签署《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定期开展联合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五是强化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2022年1月,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联建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成立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协调小组,共同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
二、关于聚焦减污降碳,统筹推进区域结构调整
(一)制定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2022年6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海湾、重点城市群,加快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有效模式,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助力实现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二)优化京津冀结构布局。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指导各地不断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在改善空气质量的同时助推高质量发展。一是产业结构方面,基本完成京津冀三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煤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超过3亿吨粗钢产能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企业集中度、平均规模、装备水平和利润明显提升。二是能源结构方面,35蒸吨/每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现存燃煤锅炉数量从11.5万台下降至2000台左右,煤炭消费总量从13.8亿吨下降到12.7亿吨。三是运输结构方面,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推进“路、油、车”治理,移动源氮氧化物(NOx)排放快速上升的态势得到遏制。
(三)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明确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通过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优化调整京津冀区域产业结构。
(四)强化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一是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依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大幅度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从原来的3-5天提升至7-10天。二是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治理。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推动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专项工作。三是加强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连续5年印发重污染天气应对指导意见,由各地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为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出台重污染天气应对“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政策,对39个行业开展绩效分级,重污染期间不同绩效分级企业实行差异化减排。同时,指导地方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行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清单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
三、关于继续深化区域水生态协作
(一)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2022年3月,水利部组织建立了海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海河流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完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省际间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深化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京津冀三省市联合签署《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京津冀三地共同制定了《2018年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提出健全联络员制度,深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联合标准的制定,夯实了应急联动工作基础;2017年6月津冀两地签订《关于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2020年2月津冀两地签署《关于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第二期)》,通过深化跨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确保水质基本稳定并持续改善;2018年11月京冀两地签订《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
(三)统筹协调保护水生态安全。水利部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六河五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促进流域上下游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流域协同一体化管理。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推动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
(四)开展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推进渤海水环境综合治理。2019年,生态环境部启动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底已基本摸清环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底数,其中河北涉及唐山、秦皇岛、沧州3个地级市,共计6519个排污口;天津市涉及滨海新区,共计1014个排污口。2021年,河北省3市及天津市已完成入海排污口的监测、溯源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生态环境部持续强化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深化陆海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通过加强对相关城市的帮扶指导,有效减少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为深入打好渤海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
(五)加强水文水资源监管。水利部印发《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编制印发《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技术指南(试行)》,完善水资源监测技术标准。利用遥感、无人机、无人船、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实现对重点河段湖区、敏感水域的实时监控,开展水文水资源监测与分析评价工作。
四、关于共同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出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制定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等相关标准,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印发。连续5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实,及时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跨省设立国家公园已有探索先例,国家林草局将按照京津冀地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推动京津冀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五、关于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监管一体化
(一)强化区域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协调指导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确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区域内重大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大格局。近年来,多地签署跨界污染防治工作协议,建立相邻地市级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现联动工作向基层下沉、向重点领域拓展。2020-2022年,连续发布《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重点工作方案》,纳入机动车排放等重点领域,开展移动源联动执法,探索在执法监管、油品质量控制、添加剂管理等方面统一标准。
(二)强化大气污染协同治理。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气监督帮扶。2021年,创新采用专业组和常规组“两支队伍、分工协作、一体化作战”新机制,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现场检查企业1800余家,发现各类涉气环境问题2800余个,推动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大气污染治理、合规达标排放等攻坚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同步实施“千里眼”大气环境远程监管,识别推送环境质量高值报警信息1.2万次,帮助地方精准发现问题。通过开展大气监督帮扶工作,有力促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NOx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保障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21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跨省联动执法能力。行动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省份制定了《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确定了《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2021年版)》,共同推进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利用的区域合作和联合监管。
经过努力,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京津冀地区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2%,同比上升9.5个百分点;PM2.5年均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62.7%。119个地表水国控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0.4%,同比上升8.0个百分点。白洋淀生态环境明显改善,8个国家地表水考核点位水质均达到Ⅲ类标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加大力度,支持京津冀地区进一步加强统筹合作,强化污染共治、着力生态共保,精准科学依法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