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以改革创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科技和理论研究、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立法研究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的建议,与《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任务要求高度契合,对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部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实施重点任务,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配合财政部编制《意见(送审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提出要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建立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
二是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化建设。配合发展改革委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提交水流、碳排放等领域专题研究报告。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送审稿)》中,提出生态保护补偿定义、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并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三是大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主体责任、试点范围和补偿措施办法等。2020—2021年,在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20亿元,引导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甘肃—四川、河南—山东等不断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形式,创新生态保护合作方式。
四是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配合财政部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监测与评价工作,监测与评价范围由2012年的452个县域增加到2021年的810个县域,涉及全国2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市和江苏省无转移支付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呈“整体较好、稳中向好”态势。根据2021年监测与评价结果,81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结果分级在“基本稳定”及以上的县域达到765个。对69个县域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惩调节,总调节资金量达到14.74亿元,其中奖励县域61个,奖励资金12.99亿元。
五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县级以上区域生态系统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已设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173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3641个,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22427个,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1912个,海洋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1359个,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研究,组织编制《陆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指南》,先后完成了2014-2020年全国31省市自治区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积极指导黄河流域有关地方建立跨省和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做好“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联网。继续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研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