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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68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9-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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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辽西走廊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办理。您所提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辽西走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破“条”“块”治理实现环渤海区域联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施策,实施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2018年11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环渤海“1+12”城市为重点,组织开展渤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构建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的区域联动治理体系。2019年,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研究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区域协同治污。近年来,渤海生态环境改善明显,综合治理成效显著。2022年2月,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继续将渤海纳入重点攻坚范围,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巩固深化渤海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成效,持续加强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不断强化部门和区域协同治污。一是全力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针对渤海等重点海域的治理和保护开展专题研究,通过完善立法不断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二是扎实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组织成立渤海海区、省、市级驻点帮扶工作组,指导环渤海“三省一市”编制印发省级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市级实施方案编制。三是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持续改善渤海生态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给予政策支持
  近年来,为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中央财政持续加强对地方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是持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多个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二是不断完善增值税退税政策。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辽西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支持方面。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3.21亿元,支持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工作,同比增加84.47%;安排奖补资金20亿元,支持辽宁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5亿元,支持辽宁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二是积极引导金融资金的市场化支持。2022年3月,我部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加精准的资金支持。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第二批58个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推动与10余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不断拓宽生态环保项目投融资渠道。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加强资金支持,积极推动辽西走廊生态文明建设。一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所得税减免、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政策,获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二是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作用,引导金融资金精准投入。三是积极谋划和推动实施一批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项目。支持环渤海区域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和城市管网改造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提出具体任务要求。一是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二是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领域,健全综合补偿制度;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四是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五是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并不断强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力度。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办法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压实生态保护责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尽快出台,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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