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重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海洋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海洋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您提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强化执法监管”等建议,对我们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一、关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
我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本次修法已列入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形成《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法相关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动。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是现行法以及修改后《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法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次修法进一步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增加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等,对于陆源污染物排海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陆海统筹。
自然资源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开展的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建立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我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一是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监管执法、保护治理、环境应急等方面协作机制,并与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印发实施《“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共同推动形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部际协作新格局。二是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导沿海11个省(区、市)发布包括近岸海域在内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明确了近岸海域内每个分区管控单元的海洋环境质量等要求,初步构建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三是强化生态环境制度建设的陆海统筹,我部已基本完成部内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监管、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等领域的陆海统筹整合。四是印发《“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方案》,在整合优化原环保部和原国家海洋局近岸海域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形成以1359个国控海水质量监测点位为基础构架,涵盖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专项监测、海洋监督监测四大类15个监测项目的总体网络布局和监测点位布局,基本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全覆盖。
自然资源部强化陆海一体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一是增强海洋空间治理能力,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指导沿海地方因地制宜做好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陆海统筹安排。会同我部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全国沿海省(区、市)陆海统筹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完成全国海岸线修测,统一确定陆海分界线,着力解决陆海边界不清、管理重叠交叉问题。二是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构建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辐射极地和深海重点关注区的业务化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开展珊瑚礁基线调查及红树林、海草床、盐沼三大海洋蓝碳生态系统监测评价。三是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自然资源。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的决策部署,严控违法围填海。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强化对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修复,严控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新增用岛活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建设,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多措并举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地方结合全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和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实现陆海生态空间整体保护;持续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高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能力;加强海域海岛精细化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三、关于强化执法监管,严把陆源污染物入海关口
我部高度重视执法监管工作,强化陆源污染、海洋工程等领域监管工作:一是严格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2019年,率先在渤海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排查出1.8万余个入海排污口,环渤海三省一市正在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的溯源整治,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省份也全面启动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二是设立3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强化陆海协同的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协调,并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协同力度,将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与中国海警局共同出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协作办法,联合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领域的大案要案。
下一步,我部将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监管执法协同,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与中国海警局等部门持续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行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