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台湾经验在沿海地区推广海上垃圾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海洋垃圾是全球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您在研究台湾地区海上垃圾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海洋垃圾治理设备企业发展、用智慧科技为海洋垃圾治理赋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海洋垃圾回收利用等建议,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提高人民群众临海亲海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海洋垃圾监测现状
我国于2007年将海洋垃圾纳入海洋生态环境例行监测范围,并于2016年开始组织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十四五”以来,我部积极优化完善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点位,2021年组织开展了全国51个区域的海洋垃圾监测,在近海6个代表性断面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结果显示,2021年我国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平均密度约为3.6千克/平方千米,海滩垃圾平均密度为1849千克/平方千米,海底垃圾平均密度为11.1千克/平方千米,近海微塑料平均密度约为0.44个/立方米,与近年来国际同类调查结果相比,均处于中低水平。
二、已开展工作情况
我部高度重视海洋垃圾治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治海洋垃圾特别是塑料垃圾污染:一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大力推进塑料污染治理,从源头减少海洋塑料垃圾的产生;二是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统筹部署,并将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压实地方政府塑料垃圾治理和监管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在重点河口海湾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并将海洋垃圾监测点覆盖至沿海地级市,以全面掌握我国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分布状况;四是加强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结合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及其他系列活动,在青岛、大连、台州、厦门、烟台、舟山、温州等海滨城市推动公众参与清洁海滩行动,积极与各国携手应对塑料污染问题。
自然资源部在三亚珊瑚礁、青岛石老人砂质海岸等典型生态系统所在地定期开展海洋垃圾监测工作,依托近海标准断面定期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工作,掌握岸滩、近海海洋垃圾和微塑料分布情况。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防治船舶垃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严格履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包括船舶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实施严格监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船舶垃圾处理纳入现场监督检查范围,重点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储存设施、相关作业记录等实施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处置行为;积极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协同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强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衔接。2019年,会同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覆盖多部门的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沿海各地在海洋垃圾治理方面开展了不少探索与实践。福建省建立“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在沿海地市组建“海上环卫”队伍,通过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形成监测直观、研判智能、调度高效的海漂垃圾智慧监管体系。浙江省台州市创新打造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蓝色循环”新模式,组织渔民等对海洋塑料垃圾进行回收,回收后的塑料统一转运至相关企业进行批量再生,制作成为手机壳等高附加值产品,产品出售后的收入又反哺参与海洋塑料回收的渔民等。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沿海地区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借鉴“Seabin”等海洋垃圾治理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经验,依照标准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因地制宜稳步开展试点推广,同时继续鼓励沿海地方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海洋垃圾回收利用。二是严格塑料垃圾的源头管控与入海防控,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塑料生产和使用的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大幅减少塑料垃圾环境泄漏量。三是指导推进沿海地方政府加强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治理,组织在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湾区)开展海漂塑料垃圾清理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将不断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加强污染物监测与治理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用科技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赋能”,更好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