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协同立法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河流具有流动性或者跨区域性,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也因此具有共性和联动性,客观需要加强流域区域协同立法。在长三角、京津冀、云贵川等地区,已经有了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成功实践。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2022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也对区域协同立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您在提案中指出,黄河流域9省区在环境立法中存在诸多差异或冲突,对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造成制度规范层面的制约,需要加强协同立法,建议确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机制。这对于破解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确定的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需要强化法治保障,有效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立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韩正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黄河保护立法先后列入2021、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将黄河保护立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对起草工作做出专门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配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和专班,起草了黄河保护法草案。2021年6月,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在加强包括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在内的协作方面,黄河保护法草案明确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黄河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完善草案过程中继续研究委员的建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