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和人民福祉。司法是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有必要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深表赞同。
一、关于提升司法鉴定的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我部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持续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沟通,就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用,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提出指导性意见。2022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我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13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提出要求,明确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并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使用等进行规范,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支持。
自2015年以来,司法部联合我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21年,司法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制度;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将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信誉、服务等纳入诚信等级评估体系;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畅通退出通道,理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支持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先后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合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日常沟通联络制度等机制进行部署,并提出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020年,司法部遴选推荐了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对您提出的“加强司法鉴定专门性立法研究和法规建设”“补充完善现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相关条款”等建议,我部将继续配合司法部等单位,在实践基础上认真研究,完善现行司法鉴定程序,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关于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
我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工作,积极推动科技部在“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部署了“场地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公益诉讼领域环境损害鉴定关键技术及方法研究”等项目,开展适用于不同污染类型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与方法体系研究。
2011年以来,我部研究和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总纲、损害调查等10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20年12月,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国家标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并针对损害调查等重点环节,结合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大气等环境要素特点分别提出规范性技术要求,初步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2021年,依托我部环境规划院,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恢复重点实验室,重点开展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与标准、模拟与风险分析、数据挖掘与辅助决策技术等研究。
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完备、不统一的状况,自2017年起,司法部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2021年,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起草完成《农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基线确定技术规范》《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等6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并推进申报行业标准工作。2021年6月5日,司法部集中发布10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涵盖空气、土壤、流域和生态系统等领域,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工作提供指导。为深化环境损害鉴定理论与技术研究,司法部和山东大学共同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2021年,司法部依托基地开展溢油事故生态风险研究等项目,促进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同时,组建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27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入库,涵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七大领域,通过专家力量深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与技术研究。
对您提出的“持续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设备开发”等建议,我部将会同司法部等单位,继续深入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理论技术研究和设备开发,加强与科技部等部门联动,积极推动部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恢复等相关项目,强化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三、关于创新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赔偿方式
2020年3月,财政部联合我部等8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等内容。各地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也探索实施了多样化的赔偿方式。比如,重庆市将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北京、四川等省市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甘肃、青海等省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黑龙江、福建等省份探索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江苏、重庆等省市探索劳务代偿、“巡河巡山”、法治宣讲等形式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审判、调研,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举措推动创新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赔偿方式。一是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4件,审结121件。案件类型涵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案件数量有显著增长,为各类审判规则和审理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实践样本。二是加强调研指导,完善制度规则。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2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调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为研究制定民法典环境侵权条款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理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程序规则,指导审判实践打下基础。2021年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三是贯彻修复理念,创新审执方式。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指导各地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创新执行方式,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开展协调联动,形成保护合力。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工作协调对接等方面的配合。20余家高级法院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公安、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出台意见。指导各级法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磋商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司法确认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程序、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推动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创新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赔偿方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
四、关于加强跨国跨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及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早期依托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项目研究。项目研究过程中,我部多次组织赴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开展交流学习,就美国、欧盟、意大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法律体系、工作机制、技术方法等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转化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有部分成果也直接体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中的国际经验学习,深化跨国跨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与实践。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