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国核设施辐射环境进行周期性空间监测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开展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是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此事。一是核设施运行前均应依法开展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掌握设施运行前的辐射环境现状。为规范本底调查工作,我部发布了《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HJ969-2018),对核动力厂运行前的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提出技术要求。其他核设施也可参考使用。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和市三级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在所有运行核电厂和重要核基地周围均设置了监测点位,实现了辐射环境全覆盖、全天候监控,具备周围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实时在线监测、气溶胶和气碘自动采样、环境中重点放射性核素识别等功能。我部组织相关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监督性监测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核设施周围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对象覆盖空气、水、土壤、生物等各类环境介质,监测核素包括锶-90、铯-137等人工放射性核素,掌握了核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多年监测结果表明,核设施周围人工放射性核素处于历年涨落范围内,设施运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三是逐步加强航空辐射监测能力建设。航空辐射监测具有速度快、覆盖面积广等特点,可快速完成较大范围内国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巡测、放射性热点搜寻等工作。该技术在全国核基地与核设施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中得到了应用,效果良好。
二、后续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能源局等单位,组织技术单位继续加强航空监测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环境安全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等,推进航空监测等新技术的应用,持续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