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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62号(资源环境类27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8-1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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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闽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出台标准,系统治理低频噪音危害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低频噪声作为噪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健康、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和谐等造成危害,亟需加以治理。您提出的建议对低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关于尽快出台低频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法律中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噪声污染的定义,将低频噪声等可能存在达标扰民的情形纳入了噪声污染判定的适用范围。法律还要求推进标准体系的建设,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要求,并针对居民住宅区低频噪声的主要来源如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共用设备设施,提出了达标要求。
  现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标准限值采用的是A计权等效声级,未对噪声按照频谱进行分析评价,但在其他相关标准中明确了利用倍频带声压级测量和评价低频噪声的方法。针对工业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中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低频噪声,在我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实施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了31.5-500Hz各个倍频带的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针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我部发布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方法。针对居民住宅区低频噪声的主要来源如水泵、电梯、风机、空调机组等共用设备设施产生的低频噪声,以及轨道交通振动引发的室内低频噪声,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实施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2018)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规定了31.5-250Hz各个倍频带的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为住宅建筑室内振动与结构传播低频噪声控制提供依据。针对地铁列车运行引起的沿线建筑物室内低频噪声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规定了16-200Hz低频段的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上述标准规定了不同场景下结构传播低频噪声的测量方法和限值,但针对空气传播的低频噪声测量和评价方法仍需补充。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低频噪声影响分析和控制标准研制工作,对我国不同社会场景下的低频噪声影响、评价量及其测量方法、控制技术等进行研究,并结合国情和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制定低频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逐步完善我国低频噪声标准体系。我部将联合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低频噪声的排放特性,推动通过空气传播的低频噪声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并适时启动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市场监管总局将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计量技术规范,为低频噪声测量提供强有力的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为相关部门执法活动提供精准可靠依据。
  二、关于从源头减少低频噪声的产生
  为积极推进建筑隔声相关工作,改善建筑声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发布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参照国际标准要求,规定了有关建筑空间噪声和振动的限值;明确要求建筑围护结构须进行隔声设计;规定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要求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采取消声措施。在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方面的推荐性标准中也明确了相应的规定,从源头推动改善低频噪声扰民的状况。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推动落实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同时继续加强研究,在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中,进一步完善建筑声环境方面的要求。
  三、关于噪声纠纷的协调处置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全国各渠道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始终排第一位,尤其是邻里噪声、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以及电梯、水泵等固定设备噪声已成为极具代表性的噪声污染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容易引发邻里矛盾甚至导致激烈冲突。在面临噪声纠纷时,采用制造噪声、以噪制噪的反击方式是不可取的,非但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会激化矛盾。并且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发生噪声纠纷应依法采用合理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噪声法》中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授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跳广场舞、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行为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部门报告。我部也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强化居民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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