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国际经验防治船舶废气污染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是世界航运大国,港口规模稳居世界第一。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2.1万个,位居世界首位;全球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前10名的港口中,我国港口分别占8席和7席。诚如委员所言,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大气污染物严重影响港口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营运船舶排放的SO2、NOx、PM分别占全国污染源排放总量的6.0%、5.7%、0.5%。为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我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制定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加快船舶治理与更新、推进“三油并轨”、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
您提出的关于各地出台地方性法律规范、完善并定期更新船舶排放清单、奖励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全面推行清洁能源、扩大进出港船舶航行限速区域、加强航速监管等相关建议,措施明确、针对性强,对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各地出台相应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不断建立完善法规体系。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对船舶排放检验、船舶用燃油质量监管、岸电建设使用等进行了规定。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为绿色航运发展创造有力的法治环境。2018年3月,天津市政府公布《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是其中重要部分。2020年7月,为强化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河北省人大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二、关于完善并定期更新排放清单的建议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是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科学基础。201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印发《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其中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编制要求、计算方法、质控方法和基础数据进行了规范。2017—2019年,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了全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和排放情况,其中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覆盖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包括集装箱船、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客船、滚装船、邮轮等15种主要船舶类型。2021年7月,为指导集装箱码头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交通运输部制定《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第1部分:集装箱码头》,指南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我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我国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指南,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测算。
三、关于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予以奖励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进港口岸电建设使用。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并给予配电网建设、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017年,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资金奖励工作,共安排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2亿元,对56个港口和船舶岸电接收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奖励。2021年,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提出力争2025年底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的目标,2021年指导沿江省市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完成近5400艘船舶改造。交通运输部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充分发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等大型央企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港航企业加强合作,促进沿海港口岸电使用。
下一步,我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将持续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四、关于在全国港口范围全面推行清洁能源的建议
我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持续推动船用燃料油质量提升。2018年12月,我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快制定实施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内河船用燃料油的硫含量限值为10ppm,修改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此前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范围,加严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将沿海重点海域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纳入排放控制区范围,要求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下一步,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将持续推动船用燃料油质量提升,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于调整沿海控制区船用燃油硫含量的限值至0.1%m/m的建议,交通运输部提出需统筹考虑与国际海事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国内对上述低硫燃油生产和供应能力的问题,尚需各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扩大进出港船舶航行限速区域,加强航速监管的建议
船舶减速航行是降低能耗、减少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可行措施之一,同时船舶航速又与航行安全、通航效率密切相关,且受水域环境影响较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国际海事组织在2019年11月召开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会议上否决了关于强制性船舶限速的提案,提出了结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与港口运作的“及时抵达”目标,帮助港区和船舶进行航速控制,整体降低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的策略。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航速控制有关规则的制定工作,并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和航运业实际,探索合理的船舶控速减排措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