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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18号建议的答复

2022-09-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9-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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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光污染领域立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随着现代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人造光源数量迅速增加,光污染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您提出的关于光污染防治立法,为居民维权提供法律依据的建议,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光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我国的光污染防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陕西、广州、深圳、厦门等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中对玻璃幕墙、城乡照明或户外广告招牌的光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相关行业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并逐步纳入国家标准管理执行范畴。与光污染密切相关的标准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GB/Z 26214-2010)、《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LED显示屏干扰光现场测量方法》(GB/T 34973-2017)等二十余项标准规范,涵盖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眩光限制、LED显示屏幕干扰光限制、绿色照明评价等方面。
  二、关于光污染防治立法
  光污染因其污染类型多样,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对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制约了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光污染防治与生态环保领域、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形态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光源技术发展、城市管理能力和公众对光环境的感知紧密相关,需进行大量光污染防治研究及监测评价技术储备,才能综合考量进而出台光污染防治政策。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统计,“十三五”期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收到投诉263.8万件,其中光污染投诉817件,仅占比0.03%,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及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由于投诉数量有限,相应的工作经验十分薄弱,并且相关技术法规、管理规定及措施手段较为欠缺,当前尚不具备针对光污染专门立法的条件。
  针对各地出现的光污染新情况和各级代表对光污染管理的建议,我部高度重视,已于2018年开始将光污染防治事项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光污染防治政策前期研究,由技术支撑单位持续在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对国内外光污染防治领域的政策和技术规范深入调研,为光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明确光污染监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光污染防治工作还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多领域,目前还没有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导致难以开展有效的光污染日常监管。各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管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光污染实施了不同的责任分工。广州、深圳等城市主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玻璃幕墙设计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的审批。上海市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玻璃幕墙建设维护、道路和公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针对光污染监管和投诉处理,各相关部门未明确职责划分,一方面导致光污染投诉渠道不畅通,公众遇到光污染问题时难以找到相应主管单位,另一方面在处理光污染投诉问题时缺乏规范化工作程序和技术手段,影响了光污染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是光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但由于光污染源类型多,涉及行业部门多,在建立管理制度前,尚需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职责,以综合确定各类光污染在规划、源头管控、建设审批、污染治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
  当前,我国光污染测量方法和技术有待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较为薄弱。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光污染防治政策和技术研究,适时出台光污染防治政策;推动光污染投诉较为集中的城市先行探索并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光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畅通光污染投诉渠道,尽可能将绝大多数光污染侵害或投诉案例以劝阻、调解、行政处罚等方式解决在前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希望您继续关注光污染防治,为我们接下来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和重要指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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