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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38号建议的答复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2-06-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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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昌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明确低VOCs含量涂料定义助推涂料制造源头减排的建议”收悉,由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指出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已成为影响涂料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你们提出的提高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部积极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督促指导地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强VOCs治理工作。
  一、关于将提高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相关要求纳入政策文件
  我部高度重视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已多次将提高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相关要求纳入政策文件,强化源头控制。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实施VOCs专项整治,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近年来,我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指导推动地方抓紧落实相关任务。
  我部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提出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对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对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把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作为VOCs减排的重要举措,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及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指导督促企业从源头上减少VOCs排放。
  二、关于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推荐性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陆续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为非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此条款的判定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完善低VOCs含量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进一步鼓励、指导和支持重点行业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力度。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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