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建立实施I/M制度有利于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2020年6月,在充分借鉴北京、江苏、广东、四川等地实践检验的基础上,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I/M制度在全国建立实施。
诚如代表所言,I/M制度实施对治理汽车污染排放,减少大气污染起到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标准限值b、加强随机路检路查、加强维修站维修质量检查和追责力度、建立在用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车辆年检代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议,措施明确,针对性强,对完善I/M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在部分城市实施GB 18285—2018标准限值b的建议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自2019年5月起实施,标准设置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a和较为严格的限值b。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汽车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应符合限值a要求,此外,标准要求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以上,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促进汽车排放水平提升。对于符合标准要求提前选用限值b的城市,积极开展评估论证,按标准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和批准备案后实施。
二、关于加强随机路检路查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2018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此外,《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目前,全国已建成固定遥测监测设备和黑烟抓拍设备超过3000套、遥测监测设备移动式400套。据统计,2021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共计347.8亿辆次,发现超标车7037万辆次,处罚金额共计2792.6万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加强与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强化路检路查工作,持续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环保高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移动源执法监管能力。
三、关于加强维修站维修质量检查和追责力度的建议
I/M制度印发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管理。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联合我部印发《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落实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主体责任,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与维护维修信息的交互共享。202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车辆排放污染闭环管理,全力推进I/M制度落实到位。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我部等部门将进一步组织落实好I/M制度,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有序推进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交通运输部将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维修等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相互监督。
四、关于建立在用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2016年8月,为贯彻落实大气法相关要求,我部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方面,《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均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相关污染控制信息。同时,我部正在编制《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替换用机动车环保后处理装置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拟规定后处理生产企业应公开相关替换用后处理装置的申请材料和检验信息,对于存在质保问题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类型的系统故障且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应撤销产品信息公开。
下一步,针对您提出的对尾气催化剂进行唯一性产品编码的建议,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可行性,完善我国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杜绝替代更换等现象。
五、关于强化检验机构监管,制定车辆年检代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议
2016年7月,我部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我部等相关部门连续四年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存在虚假检测、伪造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保持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2021年12月,我部印发《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积极研究车辆年检代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可行性,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工作,保障I/M制度有效实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