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哈尔滨市实施移动污染源转入限制政策的建议”,由我部单独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务院将便利二手车交易作为促进消费的重要举措,先后印发一系列文件。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2022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我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配合推进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同时强化在用汽车污染防治,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积极推动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
自2013年起,我部配合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严格排放监管等措施淘汰高排放车辆超过3000万辆。2018年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00万辆。老旧车淘汰更新不仅大幅削减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同时也为低排放车快速增长腾出了环境容量。我国国五和国六车辆保有量占比已经从2015年不到2%提升到50%以上。2018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提出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港口和民航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截至目前,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已经从2015年不足20%提升到70%以上。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891.5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达724.5万辆。
二、完善政策标准体系,严格在用车环保监管
2018年11月,我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调整排放限值,完善在用车检验项目和检验流程。2021年12月,我部发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质量,进一步推动汽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及排放定期检验工作标准化。2020年6月,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此外,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五年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和其他不合法问题。
三、发展高科技监管技术与平台,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推进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全面联网。2021年12月,我部发布《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推动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数据共享,规范数据采集和传输。目前,全国11912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实现数据联网传输,实现异常检测大数据分析。二是健全非现场监测管理体系。2017年7月,我部发布《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详细规定了利用遥感检测法实时检测在实际道路上行驶柴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仪器安装要求、结果判定原则和排放限值。截至目前,全国已建设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点位约3000个,实现对黑烟车的强化监管。三是推进国六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应用。2021年12月,我部发布《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239—2021),详细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企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要求、远程监控数据的传输要求。此外,我部积极组织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平台建设试运行,逐步发挥机动车环保高科技自动化监管平台和大数据监管作用,截至目前,平台接入车辆已达到130万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高排放车辆淘汰,推广新能源车辆;推进机动车检测机构合规运行和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平台运行,实现高排放车辆精准筛查;指导地方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持续提高在用车辆排放达标比例,切实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