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港澳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系统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特点及问题,从统一环境行政执法标准和执法细则、成立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协调委员会、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环境执法合作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等4方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建议,助力形成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四梁八柱”,对于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推进区域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着力强化区域污染联防联治,不断深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互利合作,积极推进国际一流美丽湾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针对您提出的4方面建议,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如下。
一、着力推进生态环境标准统一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粤港澳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改善生态环境系统。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危险废物区域协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开展粤港澳土壤治理修复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编制《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在生态环境品质、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技术、国际环保合作交流平台等方面的优势与生态环保合作基础,明确三地差异化的、共同合作的生态环保任务。把探索建立大湾区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和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监测联盟,推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等标准统一,推动粤港澳三地共同研究制定大湾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探索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的衔接,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环境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化同香港、澳门生态环保合作,加强同邻近省份开展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协作。近年来,粤港澳三地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交流合作,设立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小组、粤澳环保合作专责小组,签订《粤港环保合作协议》《粤澳环保合作协议》《港澳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等双方、多方环保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推进“清洁生产伙伴计划”,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环保高峰论坛”,推进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取得明显成效。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研究建立同保共享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对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合作、探索美丽湾区建设的路径机制与模式等进行系统谋划,全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推动粤港澳三地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率先试行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推进完善三地既有合作小组、合作会议等平台,探索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加强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宜的联系、推动和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
三、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并将监测数据全国联网纳入《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先后建成以地方移动执法系统数据源为核心的环境监管执法平台,整合收录87万家污染源和8.2万名执法人员的基础信息,强化对全国环境执法情况的调度和管理,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鼓励政府购买监管辅助服务,推广使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提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效能,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构建智能化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数据交流和共享,研究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全面覆盖的大湾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各环境要素的监测。整合提升大湾区沿海城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优化配置监测资源,研究构建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进三地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深度合作。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定期会商制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预警平台建设。提升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强化环境健康风险预测预报。完善粤港海漂垃圾通报机制,推动建立流域水质预测预警体系、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开展大湾区全海域突发性溢油、赤潮和大型海漂垃圾等海洋生态环境预报预警。研究开展大湾区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整合各级各类环境质量、自然生态和污染源监测等数据,共建大湾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四、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互惠共赢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探索组建三地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研究平台,拓宽三地生态环境合作咨询渠道,在海洋生态环境联防联控、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研究搭建环保科技产业合作平台,鼓励粤港、粤澳机构合作进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前沿科学研究,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利用,加强大湾区生态环境人才交流合作和技术培训,推动生态环境人才、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吸引各方资源,共同推进美丽湾区建设。
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的经济政策。鼓励三地企业为流域、城镇、农村、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
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挥大湾区金融资源优势,吸引港澳和海外基金参与投资,打造国际化的绿色债券指数、基金、财富管理等产品平台。研究建立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健全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推进搭建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开展粤港澳三地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鼓励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全力做好《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实施等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粤港澳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研究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共同治理能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美丽湾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