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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83号建议的答复

2021-08-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8-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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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和规范优化环保执法检查的建议”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出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领域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方式方法,积极支持服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更加突出服务“六稳”“六保”。目前,有关部门已开展了相关工作。针对您的建议,我们作了深入研究,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如下。
  一、关于“制定正面清单,推行非现场执法”
  一是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突出差异化监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属于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且生态环境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除信访举报核实以外,免除现场执法检查。对已经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监督执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8.3万余家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62万余次。
  二是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一年来,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普遍反映,这既提升了监管执法的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执法效能,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释放了积极信号。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加强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落实企业守法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有力指导各地将正面清单工作转向常态化、制度化并进一步落实落细,切实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推动实现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二、关于“减少监管层级,推行审慎容错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指导各省在国家指导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地方立法和三定情况,制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明确职责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完善履职责任制度,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进一步公开履职方式,便于群众监督。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约22个省份已制定公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的清单目录。
  二是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和提高执法效能。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指导意见》等文件,不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从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目前,全国所有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已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适度调整行政处罚方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2020年以来,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容错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免行政处罚1284次。
  三、关于“考量实际困难,推行分期缓交罚款”
  一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均明确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生态环境各级监督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当事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二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此次疫情以来,为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各地落实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调度督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充分惠及市场主体。 
  四、关于“优化信用应用,推行激励支持为主”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相关文件,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结果运用机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价格调节等领域,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人民银行已初步建成征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精准实施有关激励措施。安徽省出台相关文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用良好企业提供信贷绿色通道,江苏省开发“环保贷”,对环境保护评级良好的企业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切实加大对环保领域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
  二是积极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近年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各地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从2017年起,“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只要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申请即撤销信息公示,恢复良好信用。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工作职责,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支持服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一是落实落细差异化执法监管制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移动执法等非现场执法方式,逐步提升对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比重,鼓励企业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不断健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制定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信用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共享互通。加强跨部门合作,鼓励市场化征信机构采集环保信息,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以市场化信用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三是继续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推动落实《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和技术服务,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引导企业树立守法意识,既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又要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为企业绿色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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