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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20号建议的答复

2021-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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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恒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有关问题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专门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总的方向是清理整合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改革启动以来,生态环境部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与环保垂改,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综合考虑机构规格、编制管理、人员配备和执法保障等改革事项,切实巩固和提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履职能力。目前,全国省、市、县级执法机构基本完成组建,并在效能上得到极大提升。江西大幅加强市县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两级执法队伍编制由1541名增至3194名;上海行政执法编制由610个增加到94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执法编制由80余个增加到226个,执法力量明显增强。同时,我部协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尽量保留省级执法队伍,并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局队合一”探索。总体来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顺利,减少了执法层级,规范了执法行为,优化了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配置,改革的“前半篇文章”基本到位。接下来,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运行机制、能力建设、法治保障等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确保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实现“真垂管”“真综合”,彻底解决好地方干预执法和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老问题”。
  一、关于“强化机构力量”的建议
  关于建议提出的“尽快明确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数量”“明确执法队伍参公管理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性质,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等建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已明确,“增强市县级执法力量,配齐配强执法队伍”“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同时,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机构编制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并严禁上级对下级的“条条干预”行为。下一步,宜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上述文件以及《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落细,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二、关于“明确执法资格”的建议
  关于建议提出的“建议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或修订生态环保相关法律,给予县级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建议,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环评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我们完全赞同您的意见,确有必要明确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将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争取通过出台法律解释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关于“加强执法装备”的建议
  关于建议提出的“建议尽快制定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文件”建议,2020年底,我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为全面提升地方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提高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标准,并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配齐配全执法装备。同时正在研究制定“十四五”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推动财政部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序列。 
  四、关于“提升保障能力”的建议
  关于建议提出的“为一线执法人员发放特岗津贴、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建议,考虑到党中央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补贴,对设立“特岗津贴”问题,需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职能部门在研究论证、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提出政策考虑,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目前落实存在困难。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依法为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积极探索出台执法岗位津贴标准,增强执法人员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部门,结合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同时积极支持地方根据需求出台执法岗位津贴标准。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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