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兰代表:
您提出的“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大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为督促各地“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7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提出了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标准实施,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使落后产能关门退出的工作目标,明确了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不达标产能退出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2018年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持续3年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巩固部门协同推进和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
(二)规范“散乱污”企业整治。2019年9月,我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强调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各地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一是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二是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三是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自2017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从全国抽调生态环境系统骨干对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气监督帮扶,督促指导相关地方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整治工作的压力和责任逐级传导、逐级落实到乡、到村、到企业。通过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6.2万家,以整治落后的“减法”换来了动能转换的“加法”,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倍增的“乘法”,在抓环境治理的同时实现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多赢。
(四)坚决反对“一刀切”。在指导整治“散乱污”企业工作中,我部旗帜鲜明反对“一刀切”,督促各地在环境监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处置措施简单粗暴。同时,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实施“双查”,既要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又要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环境监督执法中是否存在“一刀切”等简单粗暴行为。在2019年组织开展的“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中,我部及时纠正了个别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扩大化的倾向。
二、今后工作方向
“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散乱污”企业“斩草难除根”,容易出现反弹,整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落实“问题、时间、区位、对象、措施”五个精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散乱污”企业做好清理整治和动态清零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坚持零容忍,坚持不懈抓好抓实排查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改善环境、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的重大机遇,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切实打掉反弹隐患。深化网格化管理,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基层责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二是继续做好分类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经验,按照“整改提升、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三个一批的方式分类施策,做到“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严格整治标准,规范整改提升要求,树立行业标杆,推动全面对标、全行业整治。指导各地依法做好工业园区管理,为愿意“搬”、主动“入”的企业提供战略指导和技术指导,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助其转方式、提质量、促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严打违法典型,对心存侥幸、违规生产的“散乱污”企业从严从快依法处置,保持执法从严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三是切实强化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宣传“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积极正面引导舆论,传递正能量,引导“散乱污”企业主动融入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大力推广“有奖举报”制度,把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更加有效、精准地发现问题,并加大问题曝光力度,重点曝光企业停产不到位、违法排污等方面问题,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