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寒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效能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绩效考核的基础,是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排放标准管理工作,在城镇污水处理方面,出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定了差别化的排放管控要求,实施近二十年来对我国水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很难通过一个国家标准解决全国所有问题,生态环境部2018年出台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参照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更有针对性的排放管控要求。截至目前,各地已出台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在内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0项。
合流制溢流污水含有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积存的底泥等,直接排放对水体水质影响较大。为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2019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合流制排水区因地制宜采取源头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实施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从2018年起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三年建设任务量切块分配到省,由各省统筹安排使用。2018年至2020年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5亿元、39.6亿元、40.05亿元,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帮扶力度,督促各地推进落实城镇污水处理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效能。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排放管控要求,同时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修订地方排放标准。
二、关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对于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属于地方事权。目前,各地普遍对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2018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提出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指导地方将污染物去除量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形成的重要指标之一。2020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2021年6月,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提出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明确考核范围及考核指标,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探索建立与核心考核指标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
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于污水中有机物和总氮的去除、污泥处理、电力消耗等过程,产生甲烷(CH4)、氧化亚氮(N2O)、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生态环境部支持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指导有关地方和企业开展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体系,并结合污染防治相关补贴政策的完善,研究污水处理厂碳减排补贴政策。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