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卫生健康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饮用水水源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水源地保护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累计完成2804个水源地10363个问题整治,有力提升了涉及7.7亿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求,全面完成全国农村10638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农村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相较于集中式水源地,分散式水源地普遍保护水平不高,区域差异性较大,存在部门职责交叉、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多措并举,加快补齐短板。我们赞同你们所提关于加强农村分散式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建议,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源地保护职责
农村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多部门职责,需要各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协调衔接和业务指导,2015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加强水源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工作。2017年3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加快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体系。2019年8月,我部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布局水源地,加快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稳步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防范水源周边环境风险,实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
此外,各地还结合实际,采取地方立法等形式,落实各方责任。例如,《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发布饮用水出厂水质状况信息。《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并对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水源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夯实地方水源保护主体责任,鼓励县级层面探索建立农村水源保护协调联席会议等机制,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持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关于制定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相关规定,合理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2010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可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划定保护范围,并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工业等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通知》印发以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分散式水源保护,细化出台保护范围划定相关技术文件。例如,2016年7月,浙江省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指南》等,编制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指导推进本省农村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参照《指南》,因地制宜开展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保护范围内污染防治,降低环境风险,推动保护范围“划得下、管得住”。
三、关于加强农村分散式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
在水源地全面摸底排查方面。自2007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全国农村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调查,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信息台账,基本掌握农村水源地数量、水质状况、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等,并按年度动态更新。同时,2021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长江保护法》首次明确了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程序。
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方面。《指南》要求,河流取水口周围 100米及上游500米处,湖库周围500米处,联村、联片或单村取水井周围100米处应设立隔离防护设施或标志。2018年11月,我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
在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方面。“十三五”以来,我部配合财政部安排资金,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累计完成15万个建制村环境整治,整治后的农村水源地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此外,我部配合水利部指导各地采取水源置换、水质净化处理和易地搬迁等措施,加快解决饮水型氟超标问题,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综合措施,解决水量不足问题,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分级建立水源地名录;梯次推进农村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水源地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福建等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勘界立标、环境整治等。
四、关于逐步公开水源地水质信息,引导农民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
在水源地日常管理方面。由于农村水源地量大面广,日常管理普遍基础薄弱、人员短缺。因此,《指南》提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应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出一系列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将农村水源地日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例如,《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方面。2016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各地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发布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其中,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自2018年第一季度起,县级城市按季度公开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我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分散式水源水质信息公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推动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落实。
在水源地保护宣传方面。为增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意识,十八大以来,我部配合中华环保世纪行新闻采访组,持续开展“关注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主题调研采访活动,拍摄完成《保护绿水青山留住金山银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微电影,向农村地区播放宣传农村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相关技术;水利部先后编印了《农村饮水安全知识读本》《农村饮水安全知识挂图》等材料,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探索市场化运行管理模式,落实农村水源地日常管理责任;加大水源水质信息公开监督力度,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微信微博等媒体普及有关知识,增强群众爱水护水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