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我部于2020年12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部研究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内外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尚不一致,未能形成共识,且《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难以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作出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司法部,推动《条例》尽早出台,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防范市场运行风险。同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全国碳市场监管,并结合全国碳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关于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该机制支持将我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效益突出的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修订《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促进作用。
碳汇项目只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一种项目类型,现有自愿减排交易场所能够满足交易需求。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控交易场所数量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无需新设自愿减排交易场所或专门设立补偿交易场所。
三、关于强化碳排放约束
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制度保障,是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抓手,是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力举措,是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十四五”期间,在继续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控制的基础上,我部将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支持鼓励地方和重点行业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高质量发展要求和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
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坚持全国统一的分配方法,我部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配额。全国碳市场首先纳入发电行业,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免费分配,这种方法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为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我们还将逐步实施配额有偿分配,积极稳妥地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配额分配方式将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从以强度控制为思路的行业基准法逐步向碳排放总量控制方式转变,同步调整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法,推动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碳市场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从尽可能减少政府干预、更好市场化运行方面考虑,当前阶段不宜设立碳配额预留机制和碳市场平准基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碳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推动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四、关于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和提升碳市场活跃度
我部重视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和发展低碳技术工作,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等,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其他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也开展了低碳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有力提升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水平。人民银行将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产业园区绿色升级、清洁能源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绿色低碳产业和碳排放权交易服务、碳排放核查纳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引导资金流向相关领域。2021年5月出台《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情况和持有的绿色债券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支持绿色低碳产业。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融资,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不断优化发行上市条件,为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技术发展,组织开展了CCUS相关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重大项目示范”。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CCUS发展路线图,深入开展相关技术、政策和商业化模式研究,加快推进CCUS技术的研发、部署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为确保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同时,为了发现合理碳价,提升交易活跃度,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方案,将结合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情况,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更好地发挥全国碳市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