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碳氢产业大循环 助力煤基化工碳中和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回收利用二氧化碳类企业扶持力度
为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2016年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通过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方式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对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将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纳入绿色融资统计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完善对风能、太阳能、生产过程废气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等行业的金融服务。
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2021年3月,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贷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发展,完善政策框架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低成本资金,全面助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关于推动回收利用二氧化碳类企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作为推动发展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技术,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推动其在中国的研发、示范与推广。目前,国内大型能源企业积极开展CCUS相关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2017年3月,华润和中英广东(CCUS)中心联合启动了华润电力海丰电厂碳捕集测试平台项目,建设中国首个国际性多技术并联碳捕集技术测试平台,2019年5月顺利投产。陕西延长石油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建设我国首个百万吨级CCUS一体化项目。我们还与主要国家及多边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2017年6月,原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亚行东亚局签署谅解备忘录,促进我国加快推进大规模CCUS技术的研发、示范与推广,目前我们和有关各方正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CCUS发展的政策环境,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到CCUS领域。
三、关于将部分地区列入重点发展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重大项目示范。“十四五”以来,国内大型企业逐渐开始布局,相关示范项目呈现出项目规模提升、技术领域拓展的良好开端,如中石化启动百万吨级示范项目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部署开展CCUS项目的指导力度,鼓励开展经济可行的大规模、全流程CCUS工程示范,探索更多的二氧化碳利用路径。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