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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45号建议的答复

2021-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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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金融属性 更好支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2011年10月起,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低碳意识,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2018年以来,我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工作的基础上,从政策制度、基础设施、技术规范和综合能力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一、关于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产品和交易主体
  按照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国碳市场首先纳入发电行业。同时,我们已连续多年组织开展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与核查工作,有着较为扎实的数据基础。目前,我部已经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期研究,将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分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在发电行业碳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纳入更多高排放行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金融支持对全国碳市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原银监会、证监会和原保监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2020年10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持续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银保监会重视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已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发展碳金融、推动碳市场建设作出针对性安排。证监会支持交易所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引导行业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产品。
  配额现货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是碳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现货。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碳市场的运行实际情况,逐步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同时,我部正在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全国碳市场引入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方案,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引入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碳市场,进一步提升交易活跃度,更好发挥全国碳市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
  与国际碳市场连接涉及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落实,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有关国际谈判仍在进行中,与国际碳市场连接尚不具备条件,有关工作将由国家统一进行研究部署。
  二、关于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规则与监管机制
  我部于2020年12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部研究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条例》尽早出台,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防范市场运行风险。同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全国碳市场监管,并结合全国碳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碳市场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从尽可能减少政府干预、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方面考虑,当前暂不宜设立碳市场平准基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碳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的积极性,我国于2012年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该机制支持将我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效益突出的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
  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坚持全国统一的分配方法,我部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配额。全国碳市场首先纳入发电行业,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免费分配,这种方法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不断完善配额分配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四、关于全国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披露
  根据我部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工作部署,全国碳市场统一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由湖北省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交易系统由上海市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成,目前各系统运行良好,均已实现电子化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为全国碳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丰富全国碳市场交易品种等方面工作需要,研究完善碳市场相关基础设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我部注重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力度,要求企业公开排放情况,以信息公开方式加强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借助全社会力量对碳排放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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