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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78号建议的答复

2021-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9-1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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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指引提升县级监测能力
  为引导地方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向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2020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基层监测机构能力现代化评估标准,2025年前,区县监测机构应具备有效开展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
  为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2021年1月,我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提出2021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环境执法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加强省驻市监测机构对所在市执法工作的支持,探索适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
  二、关于强化县级监测能力建设资金保障
  (一)明确由市级承担资金保障。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2020年5月,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支持各地申请中央资金。为拓宽监测能力建设经费来源,《意见》强调各地要拓展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渠道,积极争取生态补偿、污染防治等专项经费支持,注重提高投资绩效。目前,我部配合财政部管理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共有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项。2020年4月,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项目储备入库要求、入库流程、入库范围等,对于未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指南》要求,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部分能力建设项目。
  三、关于引导县级监测人员力量做大做强
  (一)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2019年9月,我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明确县(市、区)监测机构以承担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为主,加强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十四五”期间,须具备独立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业务能力,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过渡期可由驻市监测机构帮扶承担,或向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服务。鼓励省、市两级监测机构立足现有基础,优化整合监测资源,统筹任务需求,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兼具特色的监测布局,全面提高监测效能。
  (二)构建监测发展大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县级监测与社会化监测良性互动、互为支撑,执法监测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目前,全国共有监测管理与技术机构3500余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另有各行业及社会机构监测人员约24万人,全社会监测力量约达30万人,初步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多元供给新格局。《意见》指出,至2025年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大格局。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环境部门牵头、分级管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从国内发展实际来看,县级监测与社会化监测并不是零和关系,可以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建议各地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切实承担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及相关能力建设支出责任,加快提升县级监测能力建设水平。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将基层监测能力建设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推动基层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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