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贺兰山生态一体化修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责工作部分答复如下:
您详细分析了当前贺兰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强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科学制定火区治理对策、建立综合生态监测系统等建议,对进一步加快贺兰山生态修复进程,促进生态修复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全方位推进贺兰山生态修复
我部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和部门规章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源头严防。大力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度。2017年,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编制完成《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发布实施;积极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控。二是加强过程严管。2017年,印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2019年,印发《全国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方案》;2020年,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定期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后果严惩。将生态破坏事件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2017年开始,联合相关部委每年开展一次“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重点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督执法。
同时,我部配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同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贺兰山东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成功入选国家试点,获得中央财政连续两年总额20亿元资金补助。
二、关于贺兰山煤层自燃综合治理
贺兰山汝箕沟矿区煤层自燃等历史遗留问题,不仅造成山体裂缝、塌陷等地质灾害,也给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生物廊道带来极大破坏,迫切需要开展治理修复工作。2021年3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火区煤层自燃危害生态环境的问题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贺兰山煤层自燃综合治理对策建议,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三、关于建立综合生态监测系统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我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我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国家和地方已建成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5000余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约1.1万个、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约8万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500余个,总体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区县。贺兰山地区有6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分别为:都思兔河入黄口、沙湖、叶盛公路桥、银古公路桥、平罗黄河大桥和鸭子荡水库断面;16个空气质量国控点位,其中银川市7个、石嘴山市6个、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3个。
在生态监测和评估方面,对于全国和重点区域的生态变化情况,我部建立了定期遥感调查评估制度,实现每5年覆盖全国、每年覆盖一批重点区域;对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了每半年和一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评估;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每年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相关结果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的重要参考;大力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生态文明实践,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针对您提到的贺兰山等重点生态区域,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解决煤层自燃问题、加强生态监测网络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环评审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保验收等相联动的综合监管措施;继续推进污染防治全过程严控,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完善;加强对生态破坏的执法力度,落实环保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解决煤层自燃问题。加大对生态修复的重点难点技术的支持力度,对于煤层自燃等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联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有效举措,争取尽快解决煤层自燃及其带来的生态问题,并开展综合生态修复。
三是加强生态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根据贺兰山环境质量、生态质量等已有监测数据,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综合利用天空地一体化技术对贺兰山等重要区域定期开展监测,完善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提升生态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