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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7号建议的答复

2021-09-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9-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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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推进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要举措,我部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同时做好相关生态环保工作,推进可再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您提出的“允许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非核心区域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针对光伏发电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等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部将在后续工作中统筹考虑。
  一、关于允许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非核心区域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各项决策部署。一是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划定工作,高度重视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将国家能源基地和地方重大能源规划区域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前预留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空间,明确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风电、光伏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严禁擅自扩大规模。二是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衔接协调,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中,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其印发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三是我部也正在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内的建设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关系。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自然资源部将加快研究制定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占用、调整等事项作出规定,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二是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环保和土地等相关支持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制定。
  二、关于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
  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包括光伏发电项目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审批的支持:一是加大用地政策支持。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步下放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审批权。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地方结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际,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三是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我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将除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的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外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登记表备案管理;发布新的报告表格式,进一步降低编制难度,减少企业成本和负担;积极探索优化中小微企业环评管理,印发了《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升服务,主动帮扶,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降低企业项目环评难度和运行成本。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自然资源部将加强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压缩用地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及时落地。二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进一步支持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审批。三是我部将继续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光伏行业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绿色发展;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的同时,加快环评审批。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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