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补齐海洋生态环境短板推动海洋产业绿色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尽管在“十三五”期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海洋生态环境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尚不稳固,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实现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补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短板,协同推进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海洋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以“美丽海湾”统领,扎实推进海洋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海湾”为突破口和发力点,扎实推进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一是规划引领,加强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了“十四五”将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等三大重点海域为主战场,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谋深谋实谋细“十四五”目标和工程任务措施。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将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纳入重大工程范围;自然资源部正研究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细化相关工程布局和内容,同时结合《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系统梳理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海湾及重要河口、岸段,并制订具体化、差异化的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将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或优化开发利用的重点海湾(河口、岸段)。二是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2018年以来,自然资源部通过“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等,针对典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海岛等重点区域,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遵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全国共整治修复岸线1200公里、滨海湿地2.3万公顷,有效恢复修复了河口、海湾和滨海湿地,提升区域生态功能,营造人海和谐、鱼鸥翔集的公众亲海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部每年开展渤海湾、杭州湾、大亚湾、北部湾等重要海湾生态系统调查与健康状况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在《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三是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扎实推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减少陆源污染排放、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等重点工作。2020年,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77.4%,比2015年上升9.0个百分点,全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海湾(湾区)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着力推进“一湾一策”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综合监管,持续改善重点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深入打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自然资源部将指导沿海地方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细化落实重点海湾(河口、岸段)的管控要求。
二、关于推进实施重要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补偿。
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建立市场交易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沿海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山东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制定实施《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从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状况、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等三方面实施补偿(赔偿),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沿海地方政府落实行政区域海洋污染防治责任。三是农业农村部加快推进渔业资源生态补偿工作,制订出台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尽快出台;自然资源部将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要海湾、河口、海岛、滩涂、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实施重点保护;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依据职责加快推进渔业资源生态补偿工作,确保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恢复,并指导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不断强化渔民资源养护意识。
三、关于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监督管理。一是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估。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监测预警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依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开展全国海洋环境承载力评价,并结合空间规划需求开展海岛地区海洋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评价试点。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生态环境部研究构建“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意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持续开展涉海“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开发活动情况遥感监测及渤海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监管。三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调整评估。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林草局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调整评估工作,将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外生态功能及重要且生态极脆弱的区域、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四是加大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中国海警局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部署开展“碧海202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加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岛、海砂开采运输、海洋废弃物倾倒、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等八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全面强化重要区域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关键生态环境风险。
下一步,各部门将不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落实常态化监督机制。中国海警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深入研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形势,保持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整治,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四、关于加快传统优势海洋产业升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绿色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海洋产业绿色发展。一是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两轮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行动计划及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大力推动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对突破海水淡化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部署。二是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正组织编制《“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任务和举措,支持海洋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海洋新能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三是生态环境部依据职责加快推进产业绿色发展,与全国工商联共同印发《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与财政部、上海市共同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发展。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根据“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形势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加快推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绿色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将印发实施《“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建立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生态环境部将着力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通过陆海统筹、协同发力,把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区域流域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中,从源头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优质海洋生态空间,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