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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41号建议的答复

2021-07-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7-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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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宇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光污染防治尽快立法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其危害包括对人、动物、植物或生态系统的过度干扰,造成能源浪费或妨碍天文观测等。您提出的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明确光污染监管部门、制定系列光污染环境标准等建议,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快光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后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城市地方法规规章中对玻璃幕墙、城乡照明或户外广告招牌的光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污染,因其污染类型多样,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对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制约了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2018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对国内外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及国内典型城市光污染管理实地调研,结合光污染举报投诉等情况,将逐步探索建立光污染监督管理体系,为下一步光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明确光污染监管部门
  玻璃幕墙、城乡照明、LED显示屏是城市中常见的三类光污染问题,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能。如:广州、深圳等城市主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玻璃幕墙设计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的审批。上海市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玻璃幕墙建设维护、道路和公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鉴于光污染防治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尚需进一步梳理,以综合确定各类光污染在规划、源头管控、建设审批、污染治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
  三、关于制定系列光污染环境标准
  我国相关行业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并逐步纳入国家标准管理执行范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光污染的产生和影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的与光污染密切相关的标准有《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GB/Z 26214-2010)、《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LED显示屏干扰光现场测量方法》(GB/T 34973-2017)等二十余项,涵盖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玻璃幕墙反射光限制、眩光限制、LED显示屏干扰光限制等方面。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内外有关光污染管理情况,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光污染防治前期研究工作,为逐步建立光污染环境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当前,我国光污染测量技术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监督管理较为薄弱。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加强光污染防治支撑技术的研究,完善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标准体系,并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光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启动光污染防治立法前期研究,进一步梳理光污染防治国内外经验及部门职责,完善立法基础条件,适时上报修法建议;同时,积极推进光污染进入环境法典。二是制定光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对光污染提出分区分类限制要求,协同推进光污染和节能工作,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发布,为光污染防治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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