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黄河中游能源聚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黄河中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由于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及先天自然禀赋影响,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环境污染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高度重视黄河中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山西、陕西等省份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强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大支持力度,协同推进黄河中游地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将黄河中游地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各有关部门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过程中,从黄河上中下游特点出发,坚持分区施策,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将黄河中游作为政策单元,专章提出加强中游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能源绿色生产等重要政策举措和重大任务工程。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编制并上报了《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方案》,正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是推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地应用。截至目前,黄河流域九省(区)“三线一单”省级成果均已完成发布,初步建立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面进入落地实施应用阶段。同意山西等省份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委托审查申请,指导推动地方在园区规划环评中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是加强重要支流污染治理,推进汾河等试点地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已将试点地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全面移交给相关省份生态环境厅和地市开展整治工作。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配合财政部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范围,新增黄河流域的山西等8省份共计13个城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支持范围。推动中游地区在内的黄河流域省份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启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报告》。编制《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支持中游地区在内的黄河流域省份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持续开展秦岭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
四是推动黄河中游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保护和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万平方公里,整治坡耕地266万亩,除险加固病险淤地坝2509座。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年实施方案》《黄河流域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四五”实施方案》中,均将黄河中游黄土高原地区纳入范围,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淤地坝建设和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是加大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95.34亿元,支持包括中游地区在内的黄河流域省份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森林草原资源培育,京津风沙源区、青海三江源、祁连山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以及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护用房等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建设。2019-2020年,为包括中游地区在内的黄河流域省份安排中央环保专项资金445.07亿元,重点支持流域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整治等。
二、加强法治化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赞同您提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组织开展黄河保护立法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河流管理制度和长江经济带保护经验,着重规范黄河开发、治理、保护与管理行为,设计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一是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了黄河保护法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已经将黄河保护法作为预备审议项目。生态环境部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等黄河保护立法专题研究报告,报送了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立法建议,对《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建议。指导黄河流域9省(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制修订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二是指导黄河流域9省(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指导督促地方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指导推动黄河流域9省(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水利部制定印发《黄河流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水资源监管行动方案》《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补齐黄河流域节水基础设施短板,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三、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区域协同管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您提出的有关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区域协同管理机制的建议,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内容。一是推动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与财政部等联合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在2020-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中,每年安排生态补偿资金10亿元,引导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管理平台建设。二是推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流域管理体系和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强化协调、指导与监督,提升监管能力。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暂行)》,推动构建流域统筹、区域落实、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聚焦黄河“四水四定”要求落实情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情况等深入开展督察。第二轮第三批督察进驻山西、河南,查实了一批违规取水用水、滩区管理不到位、污水直排、违规开采矿山严重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已将相关问题纳入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并按程序向地方反馈移交,督促严格整改落实。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简称《黄河专题片》),查实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播放了《黄河专题片》。四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黄河流域9省(区)全部实行省级双总河长,共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含村级巡河员、护河员)30万名。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与黄河流域9省(区)共同签署《黄河流域河湖管理河流统筹与区域协调合作备忘录》,与省级河长办建立联席会议制,与地方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持续做好支持黄河中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举措落实。一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相关重大任务、政策、工程落地。积极推进黄河保护立法,推动黄河中游地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促进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大力推动中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加快编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中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明确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和污染治理工程。二是加强流域“三线一单”成果集成,不断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大汾河等支流污染治理力度,在缺水地区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中游地区开展清洁取暖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工业窑炉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组织中游地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中游地区化工园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指导督促各地完成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指导中游地区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协同增效。三是加强黄河中游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继续支持黄河中游黄土高原地区有关省份持续开展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旱作梯田和淤地坝建设,维护和提高流域治理成效和质量。四是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善环保投资中央项目储备库,对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五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紧盯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将《黄河警示片》交办地方和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并继续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后续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黄河警示片》调查拍摄重点范畴,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整改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挖湖造景”“造湖大跃进”等各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