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慧君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该提案系统分析了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面临的问题,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落实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探索利益平衡机制等5方面提出了富有成效的建议,对于指导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推进区域绿色发展、筑牢长三角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所提5方面建议,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如下。
一、关于推动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部牵头编制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不断优化绿色发展格局,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加强区域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推进绿色低碳出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低碳化,对区域能源、产业、交通基础设施等进行了系统谋划。
构建统一的环保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手段,健全区域环境资源交易机制,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探索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推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建设,推广实施区域碳普惠试点工作。逐步将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接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拓展水权、林权、用能权等权属交易领域与区域范围。
二、关于落实区域污染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2014年成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2016年12月成立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两个协作小组成立以来,三省一市党委、政府及协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区域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展明显,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顺利,区域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在现有长三角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基础上成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建立统筹各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
谋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项目库。“十三五”期间,发展改革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9.5亿元支持三省一市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相关项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指导,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将太湖清淤固淤试点工程、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一批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列入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推进制定生态环境统一执法规范,统一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裁量权,推动区域及跨省级毗邻地区生态环保联合执法,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创新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环境监管模式,建立重点流域生态环保互督互查机制。2020年10月,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三角固废危废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对固废危废环境风险协管共防作出系统谋划。
推进区域统一标准。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研究发布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联合制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汽车、船舶等排放标准。研究重点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统一区域重点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污染防控技术规范。2020年8月,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方案》,在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方面,明确“建立健全产品标准体系和处理技术规范”“完善处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
推进区域环境监测监控一体化。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试点,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一体化监管,统一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动生态环境一体化智慧精准管理。2020年10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会同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共同谋划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制度创新。其中,监测统一方面,完善以“一张网”统一生态环境科学监测和评估。目前,已联合印发示范区环境监测联动和数据共享方案,共同开展重点跨界河流联合监测,并在进博会期间开展示范区空气质量预报试报。执法统一方面,强化用“一把尺”实施生态环境有效监管。目前,已共同组建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率先落实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已开展4轮跨界联合现场检查。
三、关于提升大气和水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持续降低PM2.5浓度,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推进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联合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推动VOCs、氮氧化物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提升太湖水资源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太湖调蓄水会商协调机制。目前,建立了诸多会商协调机制,包括引江济太调水新机制、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等,通过科学实施太浦河闸泵调度、预警联动等措施,有效保障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和上海市西南地区700多万人饮用水安全,正在抓紧研究完善太湖治理协调机制的工作方案。二是修订太湖洪水和水量调度方案。统筹防洪、供水、水生态、水环境等多目标,正在组织开展《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修订工作。三是统筹兼顾防洪、供水功能与蓝藻防控。全面统筹流域与区域、防洪与排涝、防洪与供水,兼顾蓝藻防控、水草生长、生态水位(流量)保障等多目标调度要求,有针对性开展汛前、汛期及汛后调度工作。建立完善太湖蓝藻统一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跨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流域标准、监测、执法,促进形成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格局。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信息全面共享。四是推进太湖清淤固淤试点工程。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督促地方编报太湖清淤固淤试点方案,严格控制底泥清淤的生态风险,加强生态清淤的跟踪监测和科学评估,探索推进清淤底泥资源化利用,为有序推进太湖生态清淤积累经验。
提升区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一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截至2020年底,长三角区域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7.5%。二是全面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截至2020年底,长三角区域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三是强化污染源治理。截至2020年底,长三角区域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四是保护饮用水水源。推动长三角区域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五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探索优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控制单元;推动落实河(湖)长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长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20年1-12月,长三角区域地表水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达91.3%,全部消除劣V类国控断面。
四、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
推动陆海统筹协同治理。强化从河口到海湾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陆域入海污染,综合整治主要入海河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督促指导长三角沿海省份因地制宜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入海污染物削减。深入推进入海(江)河流“消劣”行动。将流域控制单元的分区防控体系实现向海延伸,深化陆海统筹的水环境、水生态管理制度衔接,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加强河口湾区整治。持续加强长江口、杭州湾等河口海湾整治。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控制海水养殖污染,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清理沿岸不合规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清理整顿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研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河口海湾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2020年,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海水水质及海洋生态环境评价标准研究,初步研究提出入海河口区营养盐基准确定方法和入海河口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重点围绕污染控制指标、富营养化限值和监测方法协调等问题,通过开展近海环境调查、加强相关基础研究等方式持续推进标准修订工作。
五、关于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统筹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协作。研究建立三省一市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推动三省一市协同制定实施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区域性法规。鼓励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领域地方立法。
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 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就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作出专门规定,完善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的渠道。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机制。2021年,水利部将推进水权改革列为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在逐步推进明确用水权的同时,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等用水权交易,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水权交易经验做法,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
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跨省域污染赔偿机制,推动跨区域污染纠纷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生态环境污染赔偿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健全长三角跨区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与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协同推进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下,全力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实施,立足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指导、推进长三角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系统推进长三角大气、水、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