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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77号(资源环境类24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8-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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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全面完成《土十条》各项硬指标硬任务,净土保卫战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您的提案结合我国国情、农情、民情,就科学有效开展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修复提出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我们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关于健全体制机制,构建各方责任体系
  《土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形的责任人认定活动进行了规定,推动落实污染者担责原则。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30个省份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联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情况现场检查。开展污染地块遥感监管,防止违规开发。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报告评审通过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市场淘汰从业水平不高、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推动对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全国31个省(区、市)涉农县级单位(共2783个)已全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指导各地对轻中度污染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重度污染耕地落实严格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已顺利完成全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目前,基层土壤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省份正在研究强化土壤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支撑,如山东省于2021年成立了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进一步落实好“污染担责”的原则;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管理。
  二、关于强化信息公开,完善公共参与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是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土壤法》明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202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土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强调,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土壤污染及防治基本状况、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事件要公开,土壤污染普查报告、监测数据等要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但同时,也指出信息公开要把握好“度”,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是所有的土壤污染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要让媒体和群众都参与进来,但是也要注意严防有人借土壤污染问题炒作,制造心理恐慌和社会动乱,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全国30个省份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公开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主要污染物等重要信息。南京市还要求在土地出让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公开原地块环境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土壤法》要求“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修复施工期间最需要知晓消息的是地块周边居民,公告牌是比较合适的信息公开方式。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修复施工期间相关公示牌要醒目,公开的内容包括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从调研情况看,修复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做到了相关信息的公开。此外,为做好“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精准、科学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我部组织在相关规划编制单位网站开通专栏,公开征集相关问题和建议。
  2019年,我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等11个部门签订《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协议》,明确部门间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原则、共享类型、共享途径、共享方式、共享管理等内容,不断充实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目前,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共包含7个一级目录分类,36个二级目录分类,已接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5部门的35个数据集。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从地块清单建立到调查、评估、管控、修复等流程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公开工作,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关于强化风险管控,深化“防”“治”结合理念
  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风险管控,因时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污染地块管理办法》明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2021年4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制度控制、工程措施、监测要求等。
  四、关于拓宽资金渠道,增强污染防治动力
  国家和地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撑保障。中央财政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累计下达资金313亿元,支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监管能力提升等。湖南、广西、吉林等省设立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缺乏资金来源渠道、总体投入不足、环境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收益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团体标准《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予以立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实行税收减免优惠。
  五、关于提高防治技术,保障治理长期成效
  根据《土十条》关于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全国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了宝贵经验。如:农用地形成了“低累积品种替代”“农艺调控+轮作间作”“种植结构调整”“植物修复-无害化处理”“重金属钝化”等安全利用模式,建设用地形成了“源头治理-途径阻断-制度控制-跟踪监测”“合理规划+管控为主+有限修复”“原位为主+控制开挖+防控异味”等风险管控和修复模式。目前,我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在总结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体系、技术模式的基础上,提炼技术关键信息、参数,编写《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手册》,供管理和技术人员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科技支撑,推进土壤污染源高精度实时表征与监管、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绿色高效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推动开展镉等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下储罐、管道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快速检测设备研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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