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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7号(资源环境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6-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6-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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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交通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不可避让性认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水源地保护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累计完成2804个水源地10363个问题整治,有力提升了涉及7.7亿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同时,专项行动发现,交通穿越对水源地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统筹交通项目选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十分必要。我们赞同您所提关于开展交通项目穿越水源地不可避让性认证的有关建议,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健全法律规范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自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以来,水源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08年2月,《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正式明确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在保持严的主基调的同时,进一步增加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等内容。
  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2018年,我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包括交通项目在内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线性项目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同年,为进一步明确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要求,我部印发《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对于保护区内现存交通穿越活动,明确提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将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刚性约束,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有效降低交通穿越环境风险,提升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二、关于完善环评技术细则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021年,我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环境敏感区管理,对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的19个项目类别中13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均考虑了其对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影响,提高了一个环评类别等级。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导则除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外,还提出开展环境风险分析,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管理对策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交通项目穿越水源地相关环评技术细则。
  三、关于严格项目评审机制
  我部在交通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在内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提出强化比选论证,优化绕避,对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地下隧道、桥梁一跨而过不设水中墩等无害化穿越方式;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减缓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和环境风险。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18年,我部还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包括该类项目在内的建设项目提出了严格的公众参与要求,依法听取公众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在相关交通项目环评审批中,指导建设单位对路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比选,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减缓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影响。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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