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长江经济带禁渔期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能力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制定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为推动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解决区域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问题,我部指导各地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目前,湖南省已发布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分级确定养殖尾水排放限值;江苏等地正在研究制定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江西、上海积极探索开展水产养殖场尾水环境监测,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夯实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行业污染排放控制,规范地方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我部启动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技术指南》提出,各地要针对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及受纳水体保护需求,因地制宜建立分区、分类、分级的水产养殖污染控制体系,并明确了污染控制项目选取、排放限值及管控措施确定的技术要求。
二、关于提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
2018年,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2019年,我部配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同时,我部积极支持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2021年1月,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长江经济带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三、关于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
现行法律对养殖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污染问题,指导地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水产养殖事中事后执法检查,重点落实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措施。我部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养殖尾水污染等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调查拍摄范畴,查实并曝光了一批突出问题,有效发挥了警示和震慑作用。2019年,印发《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对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养殖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治。截至目前,长江沿线全部1474个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整治完成率达到99.9%。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指导地方加快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