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杰热旦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青藏高原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新格局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抓住全球变暖窗口期,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系统研究
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脆弱区,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为提升青藏高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相关部门将青藏高原作为重要区域纳入2013年发布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提出并实施了提高青藏高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一系列举措。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编制《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下一步,将继续重点关注青藏高原这一重要区域,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区域特点明确未来青藏高原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任务和战略举措。
二、关于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智慧化水平
一是组织开展2015-2020年生态状况调查评估,以陆域生态系统为对象,开展包括青藏高原在内的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分析生态系统状况,识别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提出生态保护对策建议。二是组织开展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对青藏高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西藏自治区36个县域、青海省41个县域开展评价工作,相关结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三是开展青藏高原地区生物多样性监测,2019-2020年,在横断山南段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及评估工作,较全面地掌握了生物多样性基本状况,为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与制定生物多样性监测方案提供了数据支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高原生态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加强青藏高原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及评估工作,积极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关于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改善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
一是不断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我部不断推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联合财政部上报《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送审稿)》,对青藏高原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提高转移支付系数,推动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自2017年以来,累计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180亿元,对长江源头的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引导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推动加大青藏高原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不断促进青藏高原江河源区水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是支持推动排污权和碳汇交易。自2007年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至今,各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地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建设、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推进、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配套建设机构和平台,开展初始排污确权。在碳排放交易方面,2012年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下一步,将全面总结上一轮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推广试点经验,培育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抓紧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
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涉及青藏高原的青海、四川、甘肃、西藏和新疆5省(区)已初步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系统落实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建立了分区分类的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善了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2020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流域规划的优化调整作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三线一单”成果细化和落地应用工作,统筹流域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推进青藏高原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