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我部高度重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工作,2020年8月,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同志在上海调研时强调,要做到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协作优势,加快打造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高水平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
近年来,长三角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短板和不足。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分阶段建设目标、加强监测数据共享、统一监测标准和质控体系、建立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及机制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长三角乃至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完全赞同、积极吸纳,并且许多工作已经按照上述建议思路开展,取得初步成果。
一、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一)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020年2月,我部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其中,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数量由“十三五”的1436个增加至“十四五”的1734个,填平补齐城市站点,全面反映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长三角区域共设置国控城市点位252个,实现区域内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所有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指标为SO2、NO2、CO、O3、PM10、PM2.5等六项,监测方式为实时自动监测,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科学、可比。
(二)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专项监测点位
2021年5月,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十四五”期间,将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雄安新区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组建和完善全国协同控制监测网络,掌握PM2.5与O3的主要来源、浓度水平、生成机理、传输规律等,更好支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之一,是全国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内三省一市持续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在国控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各省(市)大力推进大气超级站、交通环境空气监测站等站点的建设,不断拓展除常规六项参数外的监测指标,逐步织密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上海市为例,目前已建成了青浦淀山湖、浦东监测站和崇明东滩3座大气超级站,监测指标除常规指标和气象参数外,还包括PM2.5与O3相关组分。此外,上海市还建成了7个交通站,包括4个路边站、1个机场站和2个港口站,初步建立了针对地面道路、机场及港口等重要交通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网络,监测指标除常规指标外,还监测了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和碳黑等特征指标。
二、关于加强监测信息共享
(一)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层面,我部与中国气象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了全国空气质量半月例行预报会商、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等三种形式相结合的预报业务会商制度。区域层面,我部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长三角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实现7-10天的预报能力,7天过程预报准确率达90%以上,污染程度准确率达80%以上。同时,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基本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建立了标准化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形成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技术规范。
(二)推进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
2020年11月,我部编制完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方案》,根据方案“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建设思路,技术支撑方面,围绕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开展监测大数据业务应用顶层设计,正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技术指南,囊括国家、省、市、县不同层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需求;联网共享方面,按照“建成一个、联网一个”的原则,积极推进地方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平台系统联网工作,并接入生态环境部信息资源中心,实现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三)开展监测数据智慧应用
环境质量监测方面,依托长三角区域内常规空气子站、微型站、大气超级站等各类监测数据的共享,建立历年污染天气监测数据案例库,结合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开展智能预报系统建设及应用,实现对潜在污染气团演变轨迹的密切追踪,并锁定沿途空气质量“冒泡”城市,提出分行业分地区分时段的精准防控建议。污染源监测方面,依托区域内重点管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和数据共享,为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应急减排提供支撑。
三、关于统一监测标准和质控体系
(一)统一监测标准
我部历来重视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2017年以来,已发布280项监测类标准规范,有力支撑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2020年11月,我部修订并发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不同类型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规定,要求在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须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该办法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2020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会同示范区执委会及相关部门,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要求建设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体系,包括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和环境监管执法统一。其中,环境标准统一的目标为: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出台一批统一的标准规范,推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统一。
(二)统一质控体系
为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2018年12月,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理顺了由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系统-区域环境监测质控中心/流域监测中心-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区域质控中心/流域监测中心承上启下作用,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关于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及机制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统一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我部由此建立了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在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实时发布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中包括长三角区域内的41个城市,有效提高了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保障了公众知情权。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部将以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总体目标,以统一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数据管理、信息发布为根本原则,将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作为有力抓手,加强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沟通协调力度,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全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监测网络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供样板和支撑。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